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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3月27日证监许可[2014]33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华福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华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福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4、《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由于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本基金所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即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不同费率收取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3、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1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0.1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6、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4楼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261号振华企业广场B座H3层

    4、法定代表人:吴杰

    5、设立时间:2013年10月25日

    6、电话:021-68639117

    7、联系人:刘建新

    8、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6%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4%
    合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杰:董事长,男,本科,高级工程师。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裁。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业务总部总经理、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副总裁、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裁等职务。

    林煜:董事,男,硕士研究生,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任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冯静:董事,女,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曾任福建华福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福建华福信息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福建华福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总经理助理、投行部负责人,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等职。

    马庆泉: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副董事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忠林:独立董事,男,副巡视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干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厅信访办主任。

    叶少琴:独立董事,女,管理学(会计学)博士,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兼任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和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曾在英国纽卡斯尔大学(Newcastle)进修学习。

    潘越:独立董事,女,管理学博士(财务管理方向),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2012年获得福建省五四青年奖章个人奖,2010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以及福建省杰出青年科研人才支持计划,先后获得福建省金融学会优秀论文奖,第八届厦门市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以及厦门大学“建设银行”奖教金。

    2、监事会成员

    龚晓云:监事会主席,男,大学本科,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曾任福建省委宣传部宣传处干事、共青团福建省委办公室科长、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助理、共青团福建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兼办公室总经理。

    刘建新:监事,男,本科学历,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保障部总经理。曾任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电脑人员、电脑经理,信息技术部综合组群组经理、运维组群组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组群组经理。

    陈国焱:监事,男,大学学历,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曾任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营业部财务、清算部主办,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办、永安营业部财务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办、漳州营业部财务经理、财务部预算管理组副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煜:总经理,男,硕士研究生,曾任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郑燕洪:督察长,男,博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闽东南地质大队财务科科员、闽发证券营业部交易主管、闽发证券资金管理中心副总经理、闽发证券债券基金部副总经理、闽发证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福建省福瑞达投资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麦尔斯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华福证券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华福基金研究员。

    4、基金经理

    洪木妹:女,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007年7月至2011年8月在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工作,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在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工作,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在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工作;2013年10月至今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副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煜先生;成员:总经理助理刘建新先生、投资管理部负责人洪木妹女士,研究发展部负责人陈晖先生;列席:督察长郑燕洪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127.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27.02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2,509.7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695.77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0.43%,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7.18亿元。在英国《银行家》杂志本月最新发布的2013年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55位,按资产总额排名第50位。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2013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兴业银行入围并居榜单第428位。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营管理处、稽核监察处、科技支持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3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20只——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337.03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261号振华企业广场B座H3层

    法定代表人:吴杰

    联系人:刘建新

    电话:021-68639117

    传真:021-68630068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2、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唐斌、陈志伟

    电话:0591-87824863,0591-87857530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全国热线:400-88-96326)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261号振华企业广场B座H3层

    法定代表人:吴杰

    联系人:刘建新

    电话:021-68639117

    传真:021-6863006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9层

    邮编:310007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0571-88216700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克晶 吴志辉

    联系人:吴志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0741,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0740。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及每日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适用费率和金额限制如下表:

    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100份5,000,000份
    管理费(年费率)0.27%0.17%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0.25%0.15%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始调整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四、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经2014年3月2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1号文件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7.25元。则其认购费用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10,000+7.25)/1.00=10,007.2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7.25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5、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认购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

    代销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或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

    代销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500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A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B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最低份额余额为100份,即基金账户A类基金的最低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转托管、巨额赎回等原因导致的该基金账户中A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万份(含500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500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其可得10,000.00份A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赎回50,000份,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1.50=50001.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50,000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001.50元。

      基金管理人: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