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1版)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及每日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九)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十)代销机构
1、代销机构包括:兴业银行、华福证券;
2、代销机构的具体地点、联系方式以及销售网点名录见本公告“九、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中“(四)代销机构”,或相关机构以其他有效方式发布的相关公告。
3、募集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减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或销售网点,也可以增减相应的募集销售交易平台,届时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有)为准。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4年8 月11日至2014年8月22日。在上述期间,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发行时间,但发售期不超过本基金的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可由该类销售机构自行决定其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募集时,若基金合同满足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下同),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募集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若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三)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50.00份。
(五)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
代销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9:00-15:00
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业务办理安排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2、开立兴业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兴业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事先办妥的兴业银行银行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为:身份证、户口簿、中国护照、军人证、武警证、警官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批准允许的证明文件;
(3)填妥的兴业银行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兴业银行银行卡(存有足够资金);
(2)填妥的兴业银行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二)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00(周末、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在华福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没有,客户需要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原件、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到营业部同时办理资金帐户开户手续。
(2)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a.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
b.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柜台、电话、磁卡自助、热自助的方式进行基金认购 。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华福证券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9:00-15:00;
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业务办理安排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2、开立兴业银行的交易账户、提出集中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兴业银行的交易账户、提出集中认购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办法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对公结算银行账户开户的预留印鉴;
(3)法人代表签章的委托授权书;
(4)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以及同名的银行回款账户;
(6)填妥相关业务申请表单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00(周末、节假日不受理)。
1、事先在华福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没有,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帐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1)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帐户开户申请书》(两联,含授权委托开户事项);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5)填写开户合同书。
2、如果已有资金帐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5)华福证券资金账户卡。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4、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华福证券的说明为准。
(2)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
五、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投资人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发行结束后完成。
六、退款事项
(一)基金发行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已开户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4、投资者的资金晚于规定的资金最迟到账时间;
5、登记机构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募集失败: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募集份额总份额小于2 亿份、募集资金金额少于2 亿元人民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少于200 人,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届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发售费用
本次发售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在基金认购费中列支,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若在募集期结束时,基金仍不能满足法定备案条件,则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如果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募集份额总份额不少于2 亿份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经以下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停止发售后,由托管银行出具基金清算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二)本公司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的备案手续;
(三)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九、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261号振华企业广场B座H3层
法定代表人:吴杰
电话:021-68639117
传真:021-68630068
联系人:刘建新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7.02亿元人民币
(三)登记机构
名称: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261号振华企业广场B座H3层
法定代表人:吴杰
电话:021-68639117
传真:021-68630068
联系人:刘建新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四)代销机构
68630068(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唐斌、陈志伟
电话:0591-87824863,0591-87857530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全国热线:400-88-96326)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9层
邮编:310007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0571-88216700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克晶 吴志辉
联系人:吴志辉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