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整改报告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味精 公告编码:2014—022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整改报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期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的年报检查,并于2014年7月收到了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2号《关于对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的态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核查和分析,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形成了整改报告。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报告中主要客户名称不准确。
1、2013年年报中披露的第三大客户德宏州中汇仓储物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不准确,实际为芒市锦利边贸有限责任公司。
整改措施:根据缅甸木姐大地贸易有限公司、德宏州中汇仓储物流进出口有限公司、芒市锦利边贸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公司共同出具的证明,这三家公司实为一家,我公司与其发生业务时,统一与缅甸木姐大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订单。2012年11月以前,我公司与其发生以人民币结算的边贸业务,对德宏州中汇仓储物流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并对其进行往来核算;2012年11月以后发生以人民币结算的边贸业务,我公司对芒市锦利边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发票,但由于芒市锦利边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名称在软件系统中没有及时变更,业务往来仍通过德宏州中汇仓储物流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核算,造成发票名称与软件核算的客户名称不一致。鉴于此情况,我公司已进行了落实,并对客户信息进行了变更,确保了发票与核算软件客户名称保持一致。
2、2013年年报中披露的第一大客户河南莲花生态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名称不准确,实际为河南莲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整改措施:为了加强公司信息化建设,2013年年初,我公司对财务软件进行了更换,在初始信息录入过程中,由于录入人员疏忽,将客户河南莲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称误录为河南莲花生态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我公司已进行了落实,并对客户信息进行了变更。
二、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1、公司2013年列支销售费用-返利207.24万元系2012年销售收入产生的返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按照公司与木姐大地、ASIF(杨忆苹)签订的销售协议约定,客户享受的返利政策依据客户实际采购产品数量和全额回款进行计算。核算年度结束后,双方核对确认实际销售数量和全额回款计算并结算销售返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2013年元月份,双方对2012年度销售数量及回款情况进行核对确认,计算出客户应享受的销售返利金额,并根据实际发生时间确认为销售费用。
2、2013年末预付工程款余额845.92万元,应在资产负责“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公司在“预付帐款”列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通过咨询专家和查询相关制度,经核实,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我公司在2014年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对预付工程款余额845.92万元进行了重分类调整。
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所提出的问题,对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流程,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起到了很大的促进及警示作用。公司将从本次整改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工作,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高,保证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特此公告。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