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凯乐科技 编号:临2014-045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元。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7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12日
● 除息日:2014年 8月1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8月13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6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6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本次分配以2013年末总股本527,6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6,382,000元。
(三)现金红利扣税办法: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统一暂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5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12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4年8月13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8月1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8月1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划入其指定账户。
(二)除上述股东外,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27-87250890
联系传真:027-87280586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卓豹路108号凯乐桂园B座2604室
邮政编码:430079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