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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券、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4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27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251只,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
地址: |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
电话: | 010-65187055 |
传真: | 010-65187032、010-65187592 |
联系人: | 尚继源 |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5层 |
电话: | 021-33024909 |
传真: | 021-63305180 |
联系人: | 周明远 |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
电话: | 0755-83169999 |
传真: | 0755-83195252-1171 |
联系人: | 陈晓君 |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
联系人: | 吴雪妮 |
电话: | 010-66594851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66 |
网址: | www.boc.cn |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相关限制如下:
A类基金份额 | B类基金份额 | |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 0.25% | 0.01% |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 直销:100元; 代销:500元 | 500万元 |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 100元 | 1000元 |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 100份(按交易账户统计) | 500万份(按基金账户统计)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份额升降级按基金账户统计时,份额升降级适用投资者在同时销售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下持有的基金份额,即在计算持有人各交易账户持有的份额总数以确定是否符合升降级标准时,仅统计投资者在此类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下的份额,份额升降级仅针对投资者此类交易账户下的份额。
2、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内A类与B类基金份额合计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交易账户(指同时销售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下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内A类与B类基金份额合计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交易账户(指同时销售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下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需注意,若销售机构仅销售A类或B类基金份额,则投资者在该机构内的基金份额不参与升降级的判断和处理。
四、重要提示
1、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投资者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业务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2、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审慎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相应类别投资金额要求,并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申请确认失败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在某一开放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则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转换转出及转托管等申请确认失败。
五、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费率水平、数额限制、相关规则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销售机构,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4年6月12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93号)和2014年7月29日《关于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902号)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
1、认购价格: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1.00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元在募集期内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00+5.00)/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份额。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折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旦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
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 万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各代销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的其他基金合并: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
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 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各代销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追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以代销机构公布的为准。
2、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对于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每个基金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500万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以及办理赎回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其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回;
7、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时,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将按比例从赎回款中扣除;
8、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2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面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赎回金额为:
10,000.00×1.00=10,000.00元。
赎回时的未结转收益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处理。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下转B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