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部审计部负责人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牧业 公告编号:2014-074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部审计部负责人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08月07日收到何刚先生辞去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书面报告,何刚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内部审计部负责人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何刚先生的辞职申请自其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何刚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何刚先生的辞职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聘请新的内部审计部负责人。
公司对何刚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08月08日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牧业 公告编号:2014-075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08月07日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08月06日至2014年08月0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08月07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08月06日15:00至2014年08月0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上海市虹桥路2188弄59号楼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德宇
(六)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726,077,374股,占公司总股份1,312,290,000股的55.3290%(其中: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725,50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1,312,290,000股的55.2854%;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572,374股,占公司总股份1,312,290,000股的0.0436%)。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人,代表股份572,374股,占公司总股份1,312,290,000股的0.043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孝辉、熊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经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后,形成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与陈晓明、王中华签署<关于大康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目标考核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077,37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2,37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8%;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孝辉、熊林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