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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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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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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4-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2 股票简称:太龙药业 编号:临2014-049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27日通知全体董事,于2014年8月6日上午9时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七名,实到董事七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讨论审议后,到会董事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认真自查论证,公司认为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实质条件。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李景亮、李辉、罗剑超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 0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李景亮、李辉、罗剑超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吴澜、高世静合计持有的北京新领先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领先”)100%股权,发行股份购买桐庐县医药药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庐药材”)持有的杭州桐君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君堂”)49%股权,同时向南京鹏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鹏兴投资”)、上海博霜雪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云投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发行”、“本次交易”)。

    具体如下:

    (一)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配套融资两部分,其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吴澜、高世静和桐庐药材,配套融资的交易对方为鹏兴投资、博云投资。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吴澜、高世静合计持有的新领先100%股权以及桐庐药材持有的桐君堂49%股权。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标的资产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6月30日)确认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经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新领先100%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32,016.57万元,桐君堂49%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9,646.36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新领先10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32,000万元,桐君堂49%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19,600万元。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购买标的资产的对价支付方式

    太龙药业购买新领先100%股权的对价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股份对价”)及支付现金(“现金对价”)的方式支付,股份对价与现金对价分别占总对价的75%和25%,其中:购买吴澜所持新领先99.5%股权的对价以向吴澜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购买高世静所持新领先0.5%股权的对价以现金方式支付。

    太龙药业购买桐君堂49%股权的对价以向桐庐药材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购买标的资产对价的具体金额及形式如下:

    交易对方总对价(万元)现金对价(万元)股份对价(万元)
    吴澜31,8407,84024,000
    高世静1601600
    桐庐药材19,600019,600
    合计51,6008,00043,600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标的资产交割及对价支付

    1、标的资产的交割

    协议生效后,交易对方应配合公司在生效日后的三个月内完成交割,将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之工商变更登记日为标的资产交割日。标的资产交割后,公司即成为标的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作为标的资产所有者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2、股份对价支付

    公司应在交割日后60日内完成下列事项:(1)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分别交付的目标公司股权进行验资并完成验资报告的出具;(2)公司应在获得验资报告及吴澜、桐庐药材要求登记股份的书面通知函后向上交所和登记公司申请办理相关对价股份分别登记至吴澜、桐庐药材名下的手续。吴澜、桐庐药材应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及帮助。

    3、现金对价支付

    交割日后,公司应按照如下进度,向吴澜、高世静支付现金部分的对价:

    支付进度吴澜高世静
    第一期100%33%
    第二期 33%
    第三期 34%

    第一期现金对价应由公司在交割日后60日内,分别支付至吴澜及高世静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二期现金对价应由公司在交割日起满12个月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高世静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三期现金对价应由公司在交割日起满24个月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高世静指定的银行账户。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过渡期损益归属

    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公司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交割日当月月末为交割审计基准日,对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期间目标公司的经营损益情况进行交割审计,并出具交割审计报告。

    根据上述交割审计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期间,如目标公司产生盈利,则盈利归公司享有;如目标公司发生亏损,则在上述交割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交易对方根据交割审计结果,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发行股份的具体方案

    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配套融资两部分,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吴澜、桐庐药材。

    配套融资的发行对象为鹏兴投资、博云投资。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认购方式

    吴澜以其持有的新领先99.5%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桐庐药材以其持有的桐君堂49%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鹏兴投资、博云投资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即6.87元/股。由于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5月5日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实施了2013年度分红派息,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因此本次发行价格经除息调整后为6.85元/股。

    除前述根据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外,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再次发生除权、除息,本次发行价格将再次作相应调整。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P1=(P0-D+AK)/(1+K+N)。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股份数量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数量

    本次向吴澜发行股份数量=(新领先100%股权的交易价格×99.5%-吴澜所获现金对价)÷发行价格。

    本次向桐庐药材发行股份数量=桐君堂49%股权的交易价格÷发行价格。

    (2)配套融资的发行数量

    本次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17,200万元,向鹏兴投资、博云投资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25,109,489股。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对象类别发行对象发行数量

    (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吴澜35,036,4965.99%
    桐庐药材28,613,1384.89%
    配套融资的发行对象鹏兴投资2,919,7080.50%
    博云投资不超过

    22,189,781

    3.79%
    合计88,759,12315.16%

    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因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价格调整,本次发行数量亦作相应调整。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锁定期及上市安排

    (1)吴澜因本次发行获得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自发行结束之日满12个月后,为保证本次发行盈利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吴澜分五次逐步解除其因本次发行所获公司股份的锁定,具体解锁进度如下:

    解锁进度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当期可解锁比例累计可解锁比例
    满12个月且承诺期第一年的《专项审核报告》已出具30%30%
    满24个月且承诺期第二年的《专项审核报告》已出具30%60%
    满36个月且承诺期第三年的《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已出具20%80%
    满48个月10%90%
    满60个月10%100%

    如吴澜按照其与公司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负有盈利补偿责任或减值补偿责任的,则吴澜因本次发行所获公司股份的解锁以其承担的补偿责任解除为前提。

    (2)桐庐药材因本次发行获得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自发行结束之日满12个月后,为保证本次发行盈利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桐庐药材分三次逐步解除其因本次发行所获公司股份的锁定,具体解锁进度如下:

    解锁进度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当期可解锁比例累计可解锁比例
    满12个月且承诺期第一年的《专项审核报告》已出具40%40%
    满24个月且承诺期第二年的《专项审核报告》已出具30%70%
    满36个月且承诺期第三年的《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已出具30%100%

    如桐庐药材按照其与公司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负有盈利补偿责任或减值补偿责任的,则桐庐药材因本次发行所获公司股份的解锁以其承担的补偿责任解除为前提。

    (3)鹏兴投资、博云投资因本次发行获得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本次发行结束后,吴澜、桐庐药材、鹏兴投资、博云投资由于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安排。

    如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吴澜、桐庐药材、鹏兴投资、博云投资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在支付收购新领先股权的现金对价和相关中介机构费用之后,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桐君堂营运资金。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有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根据《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编制了《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李景亮、李辉、罗剑超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预案详见本董事会决议同日公告的《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就本次交易,公司与吴澜、高世静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桐庐药材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但不涉及关联董事。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盈利补偿协议>的议案》

    就本次交易,公司与吴澜、高世静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盈利补偿协议》,与桐庐药材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盈利补偿协议》。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但不涉及关联董事。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就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公司分别与鹏兴投资、博云投资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李景亮、李辉、罗剑超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 0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前,太龙药业持有桐君堂51%股权,桐庐药材持有桐君堂49%股权,桐君堂为太龙药业的控股子公司,桐庐药材为桐君堂持股超过10%的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本次交易对方之一桐庐药材与公司构成关联方。本次配套融资对象之一鹏兴投资,系由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员工投资设立,鹏兴投资与公司构成关联方。综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李景亮、李辉、罗剑超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董事会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做出了审慎判断,认为: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新领先100%股权和桐君堂49%股权。标的公司新领先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报批事项;标的公司桐君堂已经取得开展药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质文件,目前正在依法履行GSP到期重新认证程序,除此之外,不涉及正在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经在重组预案中披露了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新领先和桐君堂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李景亮、李辉、罗剑超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 0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李景亮、李辉、罗剑超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本次重组有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聘请以下中介机构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

    独立财务顾问: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顾问: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李景亮、李辉、罗剑超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交易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调整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情况及市场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有关本次交易的具体实施方案;

    3、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签署、批准、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或公告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4、如有关监管部门对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有新的规定,根据新规定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

    5、 根据发行的结果,办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以及办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有关政府审批、工商变更登记等必要的手续,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6、办理因实施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公司新增的股份在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交易等相关事宜;

    7、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事宜;

    8、本次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李景亮、李辉、罗剑超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暂不召集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本次重组相关备考审计、备考盈利预测审核尚未完成,董事会决定暂不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将在相关备考审计、备考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7日

    证券代码:600222 股票简称:太龙药业 编号:临2014--050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重组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5月5日起停牌,并于2014年5月12日发布了《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停牌期间,公司根据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4年8月6日,本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议案,并于2014年8月8日对外披露。

    依据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自2014年8月8日起复牌交易。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7日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新领先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领先”)100%股权,发行股份购买杭州桐君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君堂”)49%股权,同时向南京鹏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鹏兴投资”)、上海博霜雪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云投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董事会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李景亮、李辉、罗剑超按规定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补偿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基准日确认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和方法恰当、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6、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6.87元/股。由于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5月5日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实施了2013年度分红派息,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因此本次发行价格经除息调整后为6.85元/股。本次发行股份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不会削弱公司独立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

    尹效华 周正国 宋全启

    2014年 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