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戚建萍7月30日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她对宏磊控股集团违规占用宏磊股份资金一事负有直接责任,宏磊股份应免除戚建萍的董事长等职务。在宏磊股份做出免除其高管职务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戚建萍是宏磊股份实际控制人,持有其37.87%股份,其占用资金早有历史。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关联方占用宏磊股份金额4.74亿。为此,去年4月浙江证监局要求宏磊股份追索被占用的资金本息,稍后公司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到去年5月23日公司之前被占用资金及利息被归还。去年证监会的调查结果目前也还没有出来,但期间大股东“旧病复发”,今年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公司2013年报时发现,公司关联方宏磊控股累计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8.33亿。“屡教不改”的宏磊控股今年5月被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截至5月26日,公司已将宏磊控股违规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收回);7月28日,公司财务负责人被警示;近日,董事长遭遇“下课”命运。
浙江证监局认定戚建萍为不适当人选,这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有所区别,行政处罚是针对经过调查后确定的违法行为的一次性、终局性惩罚;而“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具有临时性,目的是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危害后果。
由于证监会对宏磊股份等调查处理结果还没有正式出来,目前的监管措施还只是临时性的,不排除未来还会有终局性行政处罚,将2012年、2013年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起算。按现行司法解释,投资者就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须以证监会等有关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法院做出刑事裁判文书为前提。显然,“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还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效力,因此,宏磊股份的中小投资者目前拟就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以及因此而引发的虚假陈述行为提起民事诉讼,需要等待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结果。
此次浙江证监局是从上市公司及责任人违反信息披露的角度采取监管措施的,为什么不直接以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为由处理呢?这是因为,目前证监会对此还没行政处罚权,只能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处理。
大股东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与上市公司隐瞒违规占用资金信息相比,显然前者是主,后者是辅,没有前者也就没有后者;既然可以对隐瞒占用资金信息这个行为做出行政处罚,那为什么《证券法》不授权证监会对违规占用资金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有学者认为,如果赋予证监会太多执法权力,监管太深入,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但若以此作为不赋予证监会这方面行政处罚权力的理由,那证监会的其他一些行政处罚权力是否也该剥夺?
此外,与大股东等关联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有关的惩戒措施,还包括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票发出“其他风险警示”。但按《股票上市规则》,如果在一个月内大股东等关联人及时归还占用资金,就可免遭ST处置。去今两年,宏磊股份的大股东都是在违规占用资金时间曝光后一个月之内归还资金本息从而避免了被ST处理的。
在现有规章下,对控股股东占用资金行为,主要是谴责、责令返还、实施ST,要实施行政处罚还得借道“违规披露”等法律法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违法成本较低。就算这次戚建萍被免除了董事长,但在大股东一股独大对上市公司拥有绝对控制力的情形下,即使选举产生新的董监高,大股东也仍可能是“太上皇”,难保上述故事不会重演。因此,笔者以为,要杜绝此类事件一再发生,非得加大惩戒力度不可,不如直接规定对违规占用资金的采取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由此形成高压线,不管是谁,一旦触碰就将被灼烧。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