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4—016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投资者。
2、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互动邮箱:qifl@longdameat.cn;互动电话:0535-7717760。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5、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宫明杰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8月8日9: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7日15:00至2014年8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山东省莱阳市龙门东路9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11人,代表股份163,67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218,240,000股的74.9976%。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63,6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保荐代表人和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3,658,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4.6774%;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5.322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3,658,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3,658,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修订<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3,658,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修订<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3,658,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修订<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3,658,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修订<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3,658,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修订<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3,658,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修订<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3,658,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修订<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3,658,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关于制订<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3,658,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陈光律师、万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8日
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4 年 7 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14年7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和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会议通知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8月8日(星期五)上午9:00在山东省莱阳市龙门东路 99 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7日15:00至2014年8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11人,代表股份163,67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218,240,000股的74.9976%。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3,6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2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上述股东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4 年 8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保荐代表人以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据此,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3,658,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4.6774%;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5.322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3,658,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3,658,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修订<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3,658,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修订<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3,658,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修订<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3,658,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修订<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3,658,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修订<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3,658,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修订<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3,658,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修订<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3,658,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关于制订<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3,658,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议案 1 为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审议事项;议案 2 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陈 光
负 责 人: 王 军 万 蓉
2014 年 8 月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