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金鑫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鑫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金鑫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金鑫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17:00止。2014年8月1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参加本次大会投票表决的金鑫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1,838,260,236份,占权益登记日金鑫基金总份额30亿份的61.28%,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838,260,236份,其中,1,837,960,236份基金份额同意,300,00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投票表决的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99.98%,达到参加本次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2,03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62,03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金鑫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会议议案于2014年8月12日表决通过,自该日起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按照《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金鑫基金实施转型。为实施金鑫基金转型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金鑫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金鑫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金鑫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金鑫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分别修订为《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予公告。《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金鑫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金鑫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和《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制《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并将于基金开放集中申购之前公告。
2、关于金鑫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金鑫基金于2014年8月18日复牌。金鑫基金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发布《金鑫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3、关于集中申购安排和原金鑫基金持有人的赎回
金鑫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后,原金鑫基金份额持有人转为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金鑫基金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30日,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原金鑫基金持有人可办理份额赎回。
三、备查文件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件一:《关于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