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4-029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处于受理阶段;
● 公司为案件之申请再审方;
● 再审案件所涉民事调解书涉及金额为594,507,250元,在已支付562,771,834.3元情况下,尚欠执行款为1,430,151,126元;本公司与再审案件相关的涉诉金额为人民币729,196,482.82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再审申请已获受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申请再审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近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关于对2008年12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涉及的诉讼案件进行再审的申请。本公司为本申请再审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为:浙江武义元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简称“元利公司”)、浙江三新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简称“三新公司”)、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简称“华越置业”)、杨伯群(原审被告)、杨樑樑(原审被告)。
二、申请再审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2007年9月,本公司与华越置业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以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建设由华越置业开发的金华世贸中心项目,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即按照相关约定开展了工程施工工作。截止2014年5月31日,华越置业尚拖欠本公司工程款440,195,982.82元。本公司近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华越置业支付本公司工程款、履约保证金、逾期付款滞纳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29,196,482.82元,诉请法院判决本公司有权对金华世贸中心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公司诉讼金额内优先受偿。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起诉华越置业事项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4年5月22日,本公司获知: 2008年12月31日五被申请人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获知,2006年12月31日,元利公司与三新公司签订《华越公司股权转让及合作开发项目协议书》(华越公司即“华越置业”),约定三新公司向元利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部分华越置业股权。协议签订后,元利公司向三新公司支付了1.5亿元股权转让款,又先后向华越置业投入1.815亿元后续资金。因三新公司违反约定,元利公司要求:解除前述股权转让及合作开发项目协议书;三新公司、华越置业返还股权转让款、投入款3.315亿元;支付违约金93,405,917元,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69,601,330元等。该《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华越置业负责偿还元利公司股权转让款、投入款331,500,000元,并支付元利公司截至2008年12月25日相关经济损失163,046,110元及其之后发生的利息。该《民事调解书》还约定如任何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华越置业需支付元利公司诉请的总计金额即594,507,250元,并按照年利率30%从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以及违约金2亿元等。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华越置业已向元利公司履行债务562,771,834.3元;元利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申请强制执行,浙江高院于2014年3月1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公布华越置业尚欠执行款1,430,151,126元,并查封了华越置业开发的金华世贸中心部分房产。
公司认为,该《民事调解书》将只能用于支付我方工程建设款的专用款项用作还款来源,且我方对调解书所涉的金华世贸中心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严重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认为,该《民事调解书》还违反了禁止企业拆借资金、股东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违约金和利息损失不得重复计算且明显过高等多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并依法作出判决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本公司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估计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再审申请书;
2、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175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