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39 证券简称:辽宁成大 编号:临2014-046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1号)核准,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发行对象巨人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5,000,000股,发行价格为13.2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1,9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6,443,873.7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5,456,126.22元。2014年7月2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会验字[2014]257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临2014-040)。
2014年8月11日,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大十字支行(以下简称“丙方”)、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行 | 账号 | 存储金额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大十字支行 | 30070301040010537 | 160,456,126.22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 65101560064443910000 | 676,061,115.61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大十字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30070301040010537,截止2014年8月7日,专户余额为160,456,126.22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油页岩综合开发利用(一期)募投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甲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傅承、张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丁方介绍信。
第五条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乙方和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乙方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即835,456,126.22元)的20%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丁方权利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5年12月31日解除。
第十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公司、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65101560064443910000,截止2014年8月7日,专户余额为676,061,115.61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油页岩综合开发利用(一期)募投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甲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傅承、张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丁方介绍信。
第五条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乙方和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乙方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即835,456,126.22元)的20%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丁方权利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5年12月31日解除。
第十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1、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大十字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0739 证券简称:辽宁成大 编号:临2014-047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本公司正处在重大事项论证阶段,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4年8月13日起停牌。
公司将尽快确定是否进行上述重大事项,并于股票停牌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含停牌当日)公告并复牌。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