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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4-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07 股票简称:酒钢宏兴 公告编号: 2014-025

    债券简称:12酒钢债 债券代码:122129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4年8月12日,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股东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313,167,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截止2014年8月12日,该股东尚持有本公司25,264,200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4%,不再是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3日

    股票代码:600307 股票简称:酒钢宏兴 公告编号: 2014-026

    债券简称:12酒钢债 债券代码:122129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4年8月12日,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买入公司股份的通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合计买入公司股份313,167,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累计持有公司股份626,33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00%。

    特此公告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3日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酒钢宏兴

    股票代码: 600307

    信息披露义务人: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2014 年 8 月 12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 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工银瑞投大宗1号专户”)在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工银瑞投大宗1号专户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三、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持有本公司 80%的股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42%的股份,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国有独资公司。直接控股参股金融机构包括六家商业银行、四家证券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和四家其他机构。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计划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酒钢宏兴的目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委托资产,通过大宗交易买入酒钢宏兴总股本5%的股权,其目的是获取股票增值收益,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带来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对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增持酒钢宏兴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酒钢宏兴的股 份 [3.131679]亿股,本次权益变动后,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酒钢宏兴[6.263358]亿股,占酒钢宏兴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于2014年8月1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买入酒钢宏兴股票,共成交[3.131679]亿股,占酒钢宏兴总股本的比例为5.00%。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酒钢宏兴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酒钢宏兴之间的其他安排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工银瑞投大宗1号专户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酒钢宏兴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不排除工银瑞投大宗1号专户与酒钢宏兴之间在未来存在其他交易安排的可能性。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酒钢宏兴的情况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于2014年8月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买入酒钢宏兴股票,共成交[3.131679]亿股,占酒钢宏兴总股本的比例为5.00%。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宜

    本公司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容易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郭特华

    签署日期:2014 年 8 月12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二、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

    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

    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郭特华

    日期:2014 年8 月12 日

    证券代码:600307 证券简称:酒钢宏兴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12号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酒钢宏兴

    股票代码: 600307

    信息披露义务人: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华融证券

    (一)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为010-59618888。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情况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华融证券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如下:

    信息披露人管理的华融定增1号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东旭光电股份123,839股,占其总股本比例13.71%。

    除以上股份外,华融证券自身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根据华融分级固利4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处置委托资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集合计划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5,264,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可能继续减少其持有的酒钢宏兴股份,若发生相关的权益变动,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华融证券管理的华融分级固利4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酒钢宏兴股份338,432,100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华融证券管理的华融分级固利4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将持有酒钢宏兴股份25,264,200股,占酒钢宏兴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总股本比例为0.40%。具体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华融证券管理的华融分级固利4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2014年8月1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减持酒钢宏兴股份313,167,900股,占酒钢宏兴总股本比例的5.0%。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华融证券管理的华融分级固利4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酒钢宏兴股份25,264,200股,占酒钢宏兴总股本比例的0.4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四、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一期内华融证券管理的华融分级固利4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在2014年8月7日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减持酒钢宏兴股份313,167,900股,占酒钢宏兴总股本比例的5.0%。除以上交易外,最近一年一期内本集合计划和华融证券与酒钢宏兴之间无任何交易。不排除华融证券与酒钢宏兴之间在未来存在其他交易安排的可能。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华融分级固利4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2014年8月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减持酒钢宏兴股份313,167,900股,占酒钢宏兴总股本比例的5.0%,除以上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管理的华融分级固利4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未曾有过买卖酒钢宏兴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股份认购协议》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酒钢宏兴董事会办公室

    投资者也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序号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在本公司任职情况
    1陈焕祥中国中国董事长
    2Neil Harvey英国香港董事
    3郭特华中国中国董事、总经理
    4库三七中国中国董事、副总经理
    5朱文信中国中国董事
    6王莹中国中国董事
    7刘国恩中国中国独立董事
    8孙祁祥中国中国独立董事
    9Jane DeBevoise美国美国独立董事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酒钢宏兴、公司、上市公司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07
    本次权益变动2014年8月12日,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酒钢宏兴313,167,900股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华融证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华融分级固利4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注册资本:人民币3,177,536,466元整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公开募集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有效期至2016年11月19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41167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2710935011
    组织机构代码:71093501-1
    经营期限:长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电话:010-58568014

    序号姓名职务国籍长期

    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1祝献忠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北京
    2冉晓明董事、党委副书记中国北京
    3白重恩独立董事中国北京
    4孙航独立董事中国北京
    5胡援成独立董事中国北京
    6宋德清董事中国北京
    7陈玫董事中国北京
    8王小波董事中国北京
    9杨国兵董事中国北京
    10顾剑飞董事中国北京
    11白国红董事中国北京
    12张翔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中国北京
    13付巍副总经理、投行总监中国北京
    14陈玫副总经理中国北京
    15司颖副总经理、合规总监中国北京
    16樊平副总经理中国北京
    17杜向杰副总经理中国北京
    18杨铭海总经理助理中国北京

     减持方式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华融分级固利4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大宗交易338,432,1005.4025,264,2000.40
    华融证券-0000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股票简称酒钢宏兴股票代码60030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继承 □ 赠与 □

    其他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338,432,100股 持股比例: 5.4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 313,167,900股 变动比例: 5.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