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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95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中信银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销售机构即指直销机构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以下合称“投资人”或“投资者”)。

      7、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首先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的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本公司同时开通网上直销开户功能,详细情况请参阅本公司网站。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9、认购限额: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0.01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0.01元,如果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0.0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0、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和/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8月13日《上海证券报》上的《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4、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或(021)61055000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15、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工作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面临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基金每日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殊要求,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3、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代码及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000710;基金简称:交银现金宝货币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中“2、其他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9、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期间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发行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行。

      (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