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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2014-08-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67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收到控股股东李振国的通知,李振国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实施完毕。现将有关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概述

      2013年8月13日,公司在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首次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详见相关公告)。根据该公告“二、后续增持计划”,“李振国先生拟在本次增持后12个月内(即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11日,以下简称“增持期间”)择机进行增持,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包括本次增持股份)且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在增持期间,公司控股股东李振国先生累计增持3,902,8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2% 。李振国先生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截至2014年8月11日收盘,李振国持有公司股份98,674,3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32% 。控股股东李喜燕女士持有公司股份35,558,532股,加上一致行动人李春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7,166,520股,三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1,399,4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97% 。

      三、承诺事项

      李振国先生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李振国先生增持结果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1. 增持人李振国先生依法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及其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3. 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要约豁免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