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26
债券代码:122089 债券简称:11马钢01
债券代码:122090 债券简称:11马钢02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11马钢01”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于2011年8月25日发行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11马钢01”(“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8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24日期间(“本年度”)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8月20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8月21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4年8月25日
● 摘牌日:2014年8月25日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马钢01”
3、债券代码:122089
4、发行总额:人民币31.60亿元
5、债券期限:3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63%,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1年8月25日
9、付息日: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8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2014年8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债券于2011年9月13日在上证所上市交易。
12、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债券详情,请参阅本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23日、2011年9月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及(或)上证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2011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2011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照本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11马钢01”的票面利率为5.63%,每手“11马钢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56.30元(含税),派发本金人民币1,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8月20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8月21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4年8月25日
4、摘牌日:2014年8月25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4年8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马钢01”持有人。
五、兑付办法
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本息。公司将在本期兑付本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和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马钢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丁毅
联系人:何红云、王玮、徐亚彦、李伟
联系电话:0555-2888158
传真:0555-2887284
邮政编码:24300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宋颐岚、舒翔
联系电话:010-60833522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