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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公司争设子公司
    2014-08-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王宁 ○编辑 梁伟

      ⊙记者 王宁 ○编辑 梁伟

      

      据上证报记者了解,中国期货业协会所进行的《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下称《指引》)修订草案,目前已修订完毕,有望很快向各会员单位下发。

      多位业内人士反映,子公司业务试点一年多来,机构都想争取业务资质,而此次《指引》的修订对行业创新发展、简化业务流程等方面,将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机构对该项业务的态度也会更加积极。不过,由于期货机构股东背景差异较大,部分子公司在开展业务时或面临部分短板,子公司应当根据自身优势,进行差异化竞争。

      据悉,此次《指引》的修订除了对于“风险管理子公司”进行了明确的定位,在延续基差交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和定价服务外,新增了做市业务,主要是考虑日后期权、场外衍生品交易等新业务推出;同时,草案在附则中给出了各项业务的定义,要求公司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不同类型,分类管理。

      北京某期货公司人士表示,这次《指引》的修订对于业务开展将更加简便,对业务的态度也会更加积极。“由于子公司业务尚处试点阶段,因此风险管控比较严格,但修订后取消了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环节,则有效提高了审批效率。整体来看,《指引》修订对机构来说是个好事。”

      另有业内人士表示,期货子公司业务实施备案制,对于机构来说,尤其是尚未取得资管业务资质的公司来说,是真正意义上拓宽盈利渠道。但考虑到期货公司股东背景差异较大,一些子公司在业务开展时应当有选择地进行竞争。例如具备现货背景的期货公司可以在基差交易和定价服务方面开展业务,但在新增的做市业务上可能会面临一些短板,这就要求子公司应当根据自身优势,选择性地进行业务竞争。

      前述业内人士说,由于子公司业务尚处试点阶段,因此对风险要求较高,修订后的《指引》仍然要求“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和“备案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这也决定了风险控制能力低的机构不适应开展此项业务;需要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合规风控能力的公司,来承担和应对潜在的风险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据记者了解,在《指引》修订过程中,有业内人士建议删除对于业务的备案要求,认为该项规定可能影响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开展的积极性。中期协则认为,明确试点业务的目的和方向,是开展子公司试点工作的基础。为确保试点工作按照既定方向推进,防范盲目展业引发的风险,对试点工作整体和行业的创新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有必要了解公司业务开展的情况。备案仅为公司自主决策后的事后行为,只要符合试点方向,不会影响业务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