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离强化诚信建设大方向
□熊锦秋
证监会发言人透露,近期将正式启动全国统一运行的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通过对市场参与主体诚信状况的全面记录、查询使用以及公开、共享,体现失信受制、守信得益的导向,督促市场参与主体自觉诚信守法,不断提高资本市场诚信水平。
相比其他领域,资本市场对诚信、信用有更高的要求。可以说,资本市场的 诚信建设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资本市场的运行,主要通过各种合同、协议、契约,来约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所以从本质上讲,资本市场就是信用市场,诚信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比如,股票等只是一些毫无价值的虚拟数字符号,其实际价值高低,完全看其中各方的诚信义务履行到位情况如何;如果没有诚信,有关主体就可能背信弃义,只享受契约等所约定的权利,逃避其应该承担的义务,股票等证券就可能一文不值。当前资本市场的虚假披露,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形成虚假价格等,都对投资者利益形成侵害,而其实质都是失信。
早在2012年就发布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记入诚信数据库的信息包括市场参与主体的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负面信息主要包括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案件调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监管措施等监管执法信息,市场主体公开承诺未履行的信息,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措施信息,以及其他机关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正面信息则包括有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等情况。截至今年7月底,诚信数据库收录诚信信息66565条。
问题的关键是,有了这些信息之后怎么用?怎么更好发挥其作用?除了供公众查询、防止信用诈骗之外,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从行政监管层面完善失信约束、守信激励机制。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失信主体,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此次证监会发言人也指出,今后在许可审批、市场准入、资格取得、常规监管中,都要了解有关主体的诚信记录,实施相应的约束与惩戒。但是,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具体落实措施,比如要对证监会各类行政审批项目建立相应的“绿色通道”,对有历史污点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等方面建立具体的、可操作的约束条款或监管措施。尤其是在股市进入、退出的机制设计方面,更要与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紧密挂钩。
新的退市制度规定,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必须强制退市,这对虚假披露等失信行为是个巨大威慑;但在股市进入机制方面,也应有所作为和创新。比如,按目前的新股发行审核制度,发审会前需抽查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其实,对于诚信有污点的公司,就不应是抽查而应必查。此外,目前正在修改的重大重组制度拟对不构成借壳上市、且无股票发行的重大重组全部取消审批。那么,是否可以规定,对有污点的市场主体,不应适用这项政策,同样要事前审核呢?对借壳上市,只要主要当事方有诚信污点的历史记录,就须参照IPO审核标准严格审核,甚至拒绝其申请。
值得关注的是,最近证监会拟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征求意见,其中有一处修改完善,是在证监会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这个办法值得肯定。但另外一个修改却值得斟酌。为了给失信者重新做“好人”的机会,拟调整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一般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由原来的5年调减为3年,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被法院判决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效力期限由10年调减为5年;修改理由是2013年开始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笔者认为,对第三方征信机构与政府主导的信用信息平台,其效力期限未必需要一致,照此修改方案,可能导致失信者不怕有失信记录,因为经过短暂的3年或5年之后,失信记录将被清零,这是背离当前强化市场诚信建设大方向的。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