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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西安新鸿业股权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2014-08-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534 股票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1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西安新鸿业股权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7月21日,本公司与深圳市赛德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德隆公司”)签订《关于转让西安新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2014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西安新鸿业公司股权的议案》,并已发布《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定于8月14日下午召开股东大会,专题审议《关于出售西安新鸿业公司股权的议案》。本公司拟将持有的西安新鸿业公司的50%股权作价4.2亿元转让给赛德隆公司(详见7月3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本公司的公告)。

      经本公司了解,截至2014年8月13日下午16时,赛德隆公司尚未将相关资金存入按以下附件《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第1项规定开设的共管账户内。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3日

      附件: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深圳市赛德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新鸿业公司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委托乙方开设一个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的资金共管帐户(以下简称 “共管帐户”),在甲方召开审议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五日向该共管帐户存入资金人民币壹亿陆仟肆佰万元(¥164,000,000.00元)以及截至2014年7月30日的剩余资金占用费(年利率9%)人民币贰仟壹佰伍拾柒万伍仟元(¥21,575,000元),剩余资金占用费最终以实际还款日的实际剩余资金占用费为准。

      2、为达成本次股权转让目的和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附加条件,乙方愿意接受和保证履行新鸿业公司的委托,将上述资助资金壹亿陆仟肆佰万元(¥164,00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合计人民币贰仟壹佰伍拾柒万伍仟元(¥21,575,000元)(剩余资金占用费最终以实际还款日的实际剩余资金占用费为准)返还给甲方。

      3、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首期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肆仟万元(¥40,000,000元)。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已支付的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0,000元)定金可转做部分首期股权转让款。在甲方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五日,乙方另外将首期股权转让款余款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0,000元)存入共管账户,同时乙方须将办理新鸿业公司50%股权质押给甲方的相关手续给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新鸿业公司50%股权的工商过户事项,同日同时甲乙双方解除共管账户资金共管,乙方将该共管的首期股权转让款余款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0,000元)、资助资金人民币壹亿陆仟肆佰万元(¥164,000,000元)以及截至2014年7月30日的剩余资金占用费人民币贰仟壹佰伍拾柒万伍仟元(¥21,575,000元)以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在新鸿业公司50%股权过户事项办理完毕当日,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质押手续。

      在新鸿业公司50%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后一个月内,乙方以转账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即人民币壹亿元(¥100,000,000.00元)。

      在新鸿业公司50%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后五个月内,乙方应向共管账户存入应支付甲方的剩余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贰亿捌仟万元(¥280,000,000元)及分期付款补偿利息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万元(¥10,500,000 元)。在上述款项存入共管账户后一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办理办理完毕新鸿业公司50%股权解除质押手续,同日同时双方解除共管账户资金监管,乙方将剩余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贰亿捌仟万元(¥280,000,000元)及分期付款补偿利息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万元(¥10,500,000 元)以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4、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按西安市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准备资料(该资料仅用于工商变更之用)并办理新鸿业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包括股东、董事等人员的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的登记备案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变更登记手续。在新鸿业公司50%股权过户事项办理完毕当日内,乙方办理将持有新鸿业公司50%股权质押给甲方的手续。

      5、本协议签订后需得到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若在本协议签订一个工作日内,甲方未收到乙方支付的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0,000元)作为履约定金,则本协议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