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172 股票简称:黄河旋风 编号:临2014-037
债券代码:122180 债券简称:12旋风债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2年8月23日发行的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8月25日(因8月23日为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8月23日(起息日)至2014年8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旋风债
3、债券代码:122180
4、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5、债券期限:5年(含发行当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28%
7、利率上调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
8、回售选择权: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0、计息期限(存续期间):自2012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止。
11、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2年8月23日。
12、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的8月23日(如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资信评级情况:2014年5月,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28%。每手“12旋风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62.8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2014年8月22日
2、本次兑息日:2014年8月25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8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旋风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者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向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机构。
2、关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 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QFII、RQFII取得的本公司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1)请截至2014年8月22日收盘时持有“122180旋风债”的QFII、RQFII最晚于2014年8月29日17:00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附件《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所有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秋生
地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路200号
联系人:杜长洪
联系电话:0374-6165530
传真:0374-6108986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15层
联系人:张璐
联系电话:010-88576899-813
传真:010--8857691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4日
附件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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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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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8月22日 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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