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孙忠
自2008年6月开始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日前作出六方面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缩减了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券商进行集合投资、向股东或其他单位借入偿还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的债、变更公司形式、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等5个行政审批项目取消。
国务院昨日下发《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包括对《条例》进行六方面修改。此次集中修改行政法规,是在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的基础上进行的。目的在于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条例》的六方面修改同样体现了监管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放松事前行政审批的意图,其中多数修改都涉及进一步取消行政审批事项。
具体而言,《条例》明确券商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不需再报经监管部门批准,而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即可。与此同时,将原有有关禁止性条款修改为券商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超出批准范围经营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相应删除未经批准开展集合投资的条款。
券商向股东或其他单位借入偿还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的债,也无需再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条例》在修改中还重新明确了须经证监会审查的券商各类申请项目,与原条款相比,券商变更公司形式、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均不再列入审查项目;券商董监高人员仍需在任职前取得经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但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则无需事先获取任职资格。
此外,根据修改后的《条例》,券商“变更注册资本”的审批情形被细分为两类,一是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二是减少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