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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12大康债”2014年付息公告
    2014-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牧业 公告编号:2014-077

      债券代码:112102 债券简称:12大康债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12大康债”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2年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2大康债”)将于2014年08月25日支付2013年08月23日至2014年08月22日期间的利息7.3元(含税)/张,票面利率7.3%。

      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8月22日,凡在2014年8月2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8月2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发行人”)于2012年08月23日发行的“12大康债”至2014年08月22日将期满两年。根据公司“12大康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2012年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债券代码:112102

      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7.30%

      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元

      发行价格:人民币100.00元/张

      发行规模:人民币3.30亿元

      起 息 日:2012年08月23日

      付 息 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08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08月23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经由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且2014年跟踪信用评级维持不变)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2012年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大康债”的票面利率为7.30%,每手“12大康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3.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8.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5.70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债券登记日:2014年08月22日

      除息日:2014年08月25日

      付息日:2014年08月25日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30%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4年08月23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08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大康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结算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结算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结算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鸭嘴岩工业园三栋

      邮编:418009

      联系人:谌婷

      咨询电话:0745-2828532

      传真:0745-2828533、8689262

      八、相关机构

      (一)主承销商

      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德意志银行大厦22层

      联系人:程俊桥、陈泉、孙倩、周扬

      联系电话:010-59026722、59026630、59026655、59026634

      传真:010-59026602

      (二)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九、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