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 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14-034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4年8月14日在公司总部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2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相结合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周蕾女士、罗志刚先生、康莉娟女士及公司董事会秘书胡军红先生到现场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董新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经过投票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关于《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关于《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201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公司《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于《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独立董事相关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对《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4 年8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对《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2《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 年8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事项如下:
1、审议《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
1、《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附件1:《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发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湖北证监局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书面通知股东。 |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湖北证监局及深交所报告。 |
附件2:《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发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湖北证监局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书面通知股东。 |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湖北证监局及深交所报告。 |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 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14-035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4年8月14日在公司总部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2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相结合的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胡军红先生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蕾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经过投票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4 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201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该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备查文件: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附件:《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发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湖北证监局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书面通知股东。 |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湖北证监局及深交所报告。 |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 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14-037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定于2014年9月4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名称: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4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3日—2014年9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 年 9 月 4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3日15:00至2014年9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5号 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 2014年8月29日
二、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
1、截至2014年8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表、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题
1、审议《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需按照特别决议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1已经2014年6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已经2014年8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3已经2014年8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6月10日和2014年8月18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2日上午8:30—11:30及下午15:00 至17:30;
2、登记地点: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5号公司五楼证券事务部;
3、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 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5、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6、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4年9月2日下午17:30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信函登记通讯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5号宜昌交运证券事务部(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编:443003,传真号码:0717-6443860。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具体事项如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2627;投票简称:宜运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 代表总议案,1.00 元代表议案1,2.00 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方案表达相同意见。每一议案应以相应得价格分别申报,具体情况如下:
|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对应申报 价格(元) |
| 100 | 总议案 | 100.00 |
| 议案1 | 《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 1.00 |
| 议案2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
| 议案3 |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0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为:
| 表决意见 | 申报股数 |
| 赞成 | 1股 |
| 反对 | 2股 |
| 弃权 | 3股 |
(4)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7)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3日15:00至2014年9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申请服务密码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身份证号”、“证券帐户”等资料,设置6-8位的服务密码;如成功申请,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如激活指令是上午11:30之前发出的,则服务密码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激活指令是上午11:30之后发出的,则次日方可使用。 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参加其他公司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2)申请数字证书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具体操作参见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证书服务”栏目。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1)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网上股东大会列表”选择“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录”,输入您的“证券帐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股东可选择CA 证书登陆;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六、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七、联系方式
1、地址:宜昌市港窑路5号 宜昌交运五楼证券事务部
2、联系人:王凤琴 杨留忠
3、电话:0717-6451437
4、传真:0717-6443860
5、邮政编码:443003
八、其他事项
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九、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附件:授权委托书
特此通知。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我公司出席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全权行使表决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具体审议事项表决的指示如下:
| 序号 | 审议事项 | 表决意见 | ||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 议案1 | 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 |||
| 议案2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议案3 |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说明:针对每项议案,用“√”选择表决意见,多选无效,不填表示弃权。)
委托人姓名(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