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4-030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一致行动协议书签署的情况
2010年3月6日,公司时任董事徐文卫、王宇凌、潘信强、陈建国、陈贤华、翁海勇、鲍林春及时任监事会主席乌家瑜8人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协议签署各方在其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天日月”)、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及/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对广天日月、宁波建工作出重大决策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包括但不限于广天日月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宁波建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及其他行使表决权的形式),将采取事先协商的方式先行统一表决意见,再根据协商确认的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协议各方承诺:协议各方中如发生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上不能行使表决权之情形,则至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不能行使表决权人之股份表决权自动委托由本协议各方过半数推选的代表(代表应为本协议一方)行使。
王宇凌先生于2010年4月病逝,徐文卫、潘信强、陈建国、陈贤华、翁海勇、鲍林春、乌家瑜于2010年5月26日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的《补充协议书》,约定按照《协议书》约定方式推选的代表行使原王宇凌先生所持有股份的表决权时,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在广天日月、宁波建工股东大会上其表决意见应当与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原则确定的意见保持一致。王宇凌先生股权继承人王一丁先生也做出承诺:1、将完全按照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将其所继承之广天日月及宁波建工的表决权委托徐文卫等七人选举的代表行使;2、自宁波建工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36个月后,王一丁所持有广天日月及宁波建工股份的股票表决权由其本人自行行使,如果徐文卫等7人继续履行原一致行动协议,王一丁的表决将与徐文卫等公司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
公司一致行动《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书》签署后相关各方均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解除的情况
2014年8月16日,徐文卫、潘信强、陈建国、陈贤华、翁海勇、鲍林春、乌家瑜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书》,该《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各方均同意自2014 年8月16日起,解除各方之前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2、原《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项下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各项权利义务自解除协议生效后立即终止;3、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各方作为广天日月及宁波建工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依法并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制度,行使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三、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徐文卫、潘信强、陈建国、陈贤华、翁海勇、鲍林春、乌家瑜等七人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书》,解除其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控股股东仍为广天日月。广天日月的股东目前的持股比较分散,单个股东均无法单独对宁波建工形成控制,自《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书》解除之日起,本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四、律师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发表结论意见:
1、徐文卫、潘信强、陈建国、陈贤华、翁海勇、鲍林春、乌家瑜等七人签署的《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书》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2、自2011年8月16日至2014年8月16日止,徐文卫、翁海勇等7人为一致行动人,上述七人在宁波建工的重大决策方面均保持一致,为宁波建工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在此期间宁波建工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公司控股股东广天日月内部各股东目前的持股比例比较分散,单个股东均无法单独对宁波建工形成控制;自《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书》解除之日起,宁波建工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其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关于一致行动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2、《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书》;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