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53 股票简称:中江地产 编号:临2014—042
江 西 中 江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钟虹光先生主持,独立董事李悦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授权独立董事章卫东先生代为表决,其他董事均参会表决;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二)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的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后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43。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的需要,公司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后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44。
此项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600053 股票简称:中江地产 编号:临2014—043
江 西 中 江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的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第四十八条 |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证券部会议室。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尽可能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其合法有效身份的确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认为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地点,具体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以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为准。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五十九条 |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
| 第八十二条 |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四条 |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尽可能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600053 股票简称:中江地产 编号:临2014—044
江 西 中 江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需要,公司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第一条 | |
|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
| 为了完善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 为了完善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
| 第八条 | |
|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
|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二十九条 | |
|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
|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
| 第三十二条 | |
|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
|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尽可能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其合法有效身份的确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第五十四条 | |
|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五十五条 | |
|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五十七条 | |
|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尽可能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第七十二条 | |
|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
|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第七十三条 |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