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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转型的前提是提高监管效率
    2014-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朱邦凌

      

      日前,在被立案调查八年之后,宝硕股份终于收到了来自证监会的罚单。自2001年至2006年,宝硕股份犯下信息披露违规、虚增利润、人为操纵财务报表等“五宗罪”。证监会责令宝硕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也分别被警告和罚款。但当罚单终于发下来之后,公司早已物是人非,原有的大股东已经退出,违法责任人也已全数离职。由于时间过于久远,宝硕股份的股东很难再索赔。媒体的采访也间接证明了这一点。有媒体问宝硕股份:“公司对这次处罚有什么看法? 有没有打算主动对受损投资者赔偿呢?”宝硕股份的答复是:“那个跟咱们公司没有关系,被罚人员都已经离职了。目前没有打算赔偿”。投资者维权难,违规者长期逍遥法外,无不说明一个事实:证券监管的效率亟待提高。

      其实,对像宝硕股份这样的违规公司的行政处罚久拖不决,在A股市场并不罕见,甚至可以说在不断发生。比如,南纺股份造假五年罚款50万元,而查处时间历时2年;新中基设空壳公司造假,6年虚增利润逾2亿,立案调查同样历时两年;莲花味精自2006年至2009年连续4年存在信息披露违法问题,虚增利润约4.94亿元,行政调查历时4年。证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资本市场案件查实率只有60%至70%。近年来证监会每年立案调查110件左右,能顺利作出行政处罚的,平均不超过60件。每年平均移送涉刑案件30多件,最终不了了之的超过了一半。

      再看处罚结果,处罚新中基、莲花味精、宝硕股份的方式, 与连续5年业绩造假才得以在A股市场存在的南纺股份如出一辙——都在久拖不决的行政调查后被“重拿轻放”!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和公平性由此遭到严重质疑。令人欣慰的是,新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重大证券违法将被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今后,这类重大违法公司就将被直接暂停上市了。

      姑且不论对上市公司处罚结果的轻重,笔者以为,监管部门对违规案件调查与结案费时太长、久拖不决亟待改进。如此迟滞的处罚,索赔的难度必将大幅提高,投资者利益必然很难得到保护。因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以证监会行政处罚结果为诉讼前置条件,所以众多违规上市公司尽可能采用拖延战术,他们或向上级监管机构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或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推迟开庭。“拖”字诀似乎成了大多数上市公司对待中小投资者索赔维权案件的首选“战术”。换言之,这何尝不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和对证券监管的挑战?

      今年初,证监会提出大力推进监管转型,监管方法从过多的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变。确实,注册制渐行渐近,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必然要求弱化前端审核,转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监管转型的前提是提高监管效率,没有这一条,转型的功效将大打折扣。因此,众多案件历时多年才给出调查结论,除案情复杂因素外,还应当多从监管效率上寻找原因。

      当然,资本市场的特殊性,决定了证券期货监管不同于其他行业的难度。由于资本市场的敏感性、利益诉求的多样性、参与群体的广泛性、证券期货领域的专业性以及涉案金额的巨大等,每一桩案件都可能对市场产生不同寻常的影响。特别是在基础建设滞后的A股市场,监管的“玻璃门”甚至“铜墙铁壁”随时随处存在。各种利益纠缠,也使得调查面临重重阻碍。违法违规现象多,且违法成本低,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顽疾。可喜的是,去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向稽查执法“老大难”问题集中发力,为解决证券期货市场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专门建立了快速结案制度。要求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超时的必须讲清理由,履行报批程序。稽查执法的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决不能再出现积案压案现象。实效如何,且拭目以待。

      注册制草案年底即将公布,资本市场也在悄悄做着迎接注册制的制度准备,而监管转型是注册制的题中应有之义。所谓监管转型,就是要实行法治监管。只有依法监管,严格执法,监管效率才会得到实质性提高,监管模式也才会顺利转型。

      (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