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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14-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4-080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8 月 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发布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8月22日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 年8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21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2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2号赞宇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14日

      6、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8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嘉宾。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对非公开发行中放弃认购的违约方违约责任追究处置的议案》。

      三、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时间:2014年8月19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5.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2号赞宇大厦11楼,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编:310030,传真号码:0571-89939660。

      四、其他事项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2、会议咨询:公司证券部

      3、联系电话:0571-89939661,联系人:汪婷、周文森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0日

      附件一:回执

      回 执

      截至2014年8月14日,我单位(个人)持有“浙富控股”(002266)股票

      股,拟参加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委托人出席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

      特别说明事项: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回避”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法人的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4-081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89号文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8,619,64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2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2,425,502.8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8,521,827.1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3,903,675.62元。该事项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8月5日出具的天健验【2014】15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连同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以下简称“浦发桐庐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桐庐支行”)于2014年8月18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分别在浦发桐庐支行、中行桐庐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在浦发桐庐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5250154500000199,截止2014年8月11日,专户余额为278,712,751.4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行桐庐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58466995883,截止2014年8月11日,专户余额为278,712,751.4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浦发桐庐支行、中行桐庐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浦发桐庐支行、中行桐庐支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德仁、饶康达可以随时到浦发桐庐支行、中行桐庐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浦发桐庐支行、中行桐庐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浦发桐庐支行、中行桐庐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浦发桐庐支行、中行桐庐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浦发桐庐支行、中行桐庐支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浦发桐庐支行、中行桐庐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浦发桐庐支行、中行桐庐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浦发桐庐支行、中行桐庐支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浦发桐庐支行、中行桐庐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浦发桐庐支行、中行桐庐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浦发桐庐支行、中行桐庐支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泰君安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