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14-023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本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2014年6月30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7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是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实施的。
二、本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
1、分红派息方案:
以本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份1,999,309,639股为基数(其中A股总股份1,513,549,639股,H股总股份485,760,0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
2、扣税说明:
(1)A股股东中QFII、RQFII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5元。
(2)对于A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差别化税率征收,扣税后先按每10股派现金1.425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2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7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3)对于其他A股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依法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
三、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26日
2、除息日:2014年8月27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4年8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H股股东分红派息事宜,请参见本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4年8月2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咨询联系人:韩彬、王丽
咨询电话:0536-2297056、0536-8197069
传真电话:0536-8197073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