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44 证券简称:江苏三友 公告编号:2014-065
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1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18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三楼会议室(江苏省南通市江海大道828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陆尔穗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合并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87,644,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0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87,57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05%。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数量70,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7,5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2%;反对票7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8%;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0%;反对票7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8%;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0%。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7名董事为陆尔穗先生、盛东林先生、WANGXINGWEI先生、陶泉波先生、盛昭瀚先生、罗会远先生、王普超先生,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本公司董事会声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7,5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2%;反对票7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8%;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0%。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7,5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2%;反对票7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8%;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7,5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2%;反对票7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8%;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7,5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2%;反对票7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8%;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崔春、戴萍;
3、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