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重庆燃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3月21日修订)等有关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等相关规定实施后的新股发行。本次发行在发行结构、发行方式、网下投资者认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定价及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确定、配售方式、回拨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并重点关注本公告的重要提示部分。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重要提示
重庆燃气首次公开发行15,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下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36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或“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重庆燃气”,股票代码为“600917”,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网上申购代码为“730917”。
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关于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快速导航—IPO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网下IPO系统用户手册_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一)发行方式
1、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发行人和申银万国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网下发行由申银万国通过上交所网下发行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15,600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新股发行数量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0.03%。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
1、本次A股公开发行数量15,6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10.03%,发行后总股本为155,600万股。
2、本次发行的初始发行数量15,600万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0,920万股,为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7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4,680万股,为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30%。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申银万国将确定回拨启动前具体的发行数量,并确定回拨启动前的网下和网上发行数量。
(四)初步询价时间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4年8月25日(T-5日)至2014年8月26日(T-4日)。合格网下投资者可使用CA证书登录上交所申购平台网页(https://120.204.69.22/ipo)进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
(五)定价方式
采取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在剔除不低于申购总量10%的报价最高部分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六)有效报价的定义
有效报价是指投资者符合询价资格,按照询价规则进行报价,并且报价不低于发行价,同时未被最高报价部分剔除的报价。
(七)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 | 发行安排 |
T-8 日 2014年8月20日(周三) | 刊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摘要》等相关公告 投资者递交材料 |
T-7 日 2014年8月21日(周四) | 投资者递交材料 |
T-6 日 2014年8月22日(周五) | 投资者递交材料截止日,截止时间中午12:00 |
T-5 日 2014年8月25日(周一) | 初步询价起始日(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初步询价期间为 (9:30-15:00) |
T-4 日 2014年8月26日(周二) | 初步询价截止日(9:30-15:00) |
T-3日 2014年8月27日(周三) | 确定发行价格及最终发行数量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 |
T-2日 2014年8月28日(周四) |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
T-1 日 2014年8月29日(周五) | 网上路演 网下申购缴款起始日(9:30-15:00) |
T 日 2014年9月1日(周一) | 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9:30-15:00)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
T+1 日 2014年9月2日(周二) |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 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 |
T+2 日 2014年9月3日(周三) |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
T+3 日 2014年9月4日(周四) | 刊登《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多余款项退还 |
注:1、T日为发行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特别提示:如初步询价后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上路演及网上、网下申购时间相应推迟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二、初步询价安排
(一)有资格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 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 A 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 A 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 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 2014年8月21 日(T-7日)前 20 个交易日持有沪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 1000 万元(含)以上。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为单位单独计算。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6、 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7、未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黑名单。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14年8月22日(T-6 日)12:00 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已开通 CA 证书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网下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向申银万国提交的材料要求和提交方式
1、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
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符合申银万国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须向申银万国提交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
(1) 提交材料:机构须提交本公告附件 1《网下申购承诺函(机构)》(以下简称“附件1”)、附件2《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 (以下简称“附件2”)和附件3《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汇总表-沪市(机构)》(以下简称“附件3”)的承诺函和说明文件,个人须提交附件 4《网下申购承诺函(个人)》(以下简称“附件4”)、附件5 《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以下简称“附件5”)和附件6《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汇总表-沪市(个人)》(以下简称“附件6”)的承诺函和说明文件。附件的电子版本可在申银万国证券网站(www.sywg.com.cn)“走进申万-公司公告”下载。
(2) 提交时间:投资者须于 2014年8月22日(T-6 日)12:00 前将附件 1和附件2或附件 4和附件5扫描件,以及附件2和附件3或附件5和附件6的电子填写版通过邮件发送至申银万国证券资本市场部指定邮箱:ipo@sywg.com.cn,联系电话为:021-54034208。原件须在 2014年8月29日(T-1 日)12:00 前送达申银万国。邮寄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239号,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资本市场部,邮编为200031。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经审查属于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其排除在可以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范围之外。
(三)初步询价
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的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 2014年8月22日(T-6 日)12:00 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并办理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并与上交所签订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4年8月25日(T-5 日)及 2014年8月26日(T-4 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申银万国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3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3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0,920 万股。
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14年8月22日(T-6 日)12:00 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92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3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申银万国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三、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一)定价方式
采取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二)定价考虑因素
在剔除不低于申购总量10%的报价最高部分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三)定价程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若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和申购时间都相同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决定,直至满足剔除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
统计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如发行价格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人和申银万国将发布《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
有效报价是指投资者符合询价资格,按照询价规则进行报价,并且报价不低于发行价,同时未被前述最高报价部分剔除的报价。
报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4年8月29日(T-1日)在《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公告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名单,包括:配售对象名称、申报价格及申购数量等。
四、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4年8 月29日(T-1 日)和 2014年9月1日(T 日)的每日上午 9:30 至下午 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 2014年8月29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
(一)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二)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五、网上申购
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并持有一定上海市场非限售股票市值的投资者可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
根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每1万元上海证券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市值按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
计算方式为:根据各投资者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每10,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初始设定数量的千分之一,即46,000股。
网上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上或网下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六、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4年9月1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4年9月2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50 倍以上但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100 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二)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三)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4年9月3日(T+2日)在《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
(一)网下配售对象分类
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 A 类投资者;
2、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B 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如果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回拨结果分类比例配售方式进行配售。
1、网上网下回拨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分类比例配售方式进行配售:其中不低于40%的部分向A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预设20%的部分向B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C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
2、网上网下回拨后,若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40%时,其对应申购量全额获配。
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投资者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40%(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除外);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若B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20%时,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则将B类投资者获配数量降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20%以内,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按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由申购序号最前面的配售对象获配零股。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2014年9月3日(T+2日),发行人和申银万国将在《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A股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详细披露配售结果和发行价格,并同时披露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违规申购情况和发行相关费用等。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过程、网上路演、配售行为、参与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八、网上配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制订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参与本次发行网上申购的投资者需持有一定数量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且按规定进行了网上申购,并根据申购量存入了足额的申购资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2、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九、中止发行的安排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一)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二)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 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三)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四)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五)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六)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七)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十、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做网下路演推介。
十一、投资者黑名单管理
在网下申购和配售过程中,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的以下行为,将及时报告协会。
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
(一)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二)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三)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四)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五)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六)委托他人报价;
(七)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八)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九)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十)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十一)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十二)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网下获配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
(一)不符合配售资格;
(二)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三)网下投资者未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报送信息、瞒报或谎报信息、不配合协会检查工作的。
协会按照规定将违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加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黑名单期满后,应当重新在协会备案。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 话:021-54034208
联系地址:上海市常熟路239号
发行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0日
附件1
网下申购承诺函(机构)
鉴于:
1、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本次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禁止配售对象配售股票。
3、本机构拟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发行人本次网下发行。
截至本次网下发行完成之日,本机构承诺如下:
1、本机构已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本机构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2、本机构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本机构信用记录良好,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4、本机构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5、本机构所管理的拟参与本次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属于(1)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信托计划;(3)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6、本机构不属于《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禁止配售对象: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7、本机构不属于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8、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
9、若违反上述事项,本机构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其他投资者、发行人、承销商带来的一切损失。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
机构投资者名称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QFII为QFII号) | |||||||
联系人 | 固定电话 | |||||||
手机 | 电子邮箱 | |||||||
办公地址 | ||||||||
(一)机构投资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公司的信息 | ||||||||
1、持有机构投资者5%以上股份股东情况 | ||||||||
公司/自然人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 |||||
2、机构投资者实际控制人 | ||||||||
公司/自然人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 |||||
3、机构投资者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合伙人信息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担任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
4、机构投资者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和机构投资者的控股子公司、机构投资者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 | ||||||||
公司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二)拟参与本次网下询价配售对象信息 | ||||||||
序号 | 配售对象编码(协会) | 配售对象名称 | 股东账户号码(上海) | |||||
2.配售对象信息行可自行添加或另附表格,未列示的配售对象视为未申请;公募基 金和社保基金无需列示。 |
附件3
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汇总表-沪市(机构) | |||||||||
机构投资者名称 | 配售对象股东账户号码(上海) | 配售对象编码(协会) | 持有机构投资者5%以上股份股东名称 | 持有机构投资者5%以上股份个人股东身份证号 | 机构投资者实际控制人名称 | 机构投资者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号码(个人填身份证号码) | 机构投资者董监高或执行合伙人姓名 | 机构投资者董监高或执行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 | 机构投资者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和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名称 |
备注:董监高需填写全部人员名单 |
附件4
网下申购承诺函(个人)
鉴于:
1、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本次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禁止配售对象配售股票。
3、本人拟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发行人本次网下发行。
截至本次网下发行完成之日,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已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本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2、本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具备至少5年投资经验;
3、本人信用记录良好,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4、本人具备股票投资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研究、定价和风险承受能力;
5、本人不属于《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禁止配售对象: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7、本人不属于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8、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9、若违反上述事项,本人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其他投资者、发行人、承销商带来的一切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
投资者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股东账户号码(上海) | 股东账户号码(深圳) | |||
手机号码 | 邮箱 | |||
通信地址 | ||||
1、亲属信息 | ||||
亲属关系 | 姓名 | 联系电话 | 股东账户号码(上海) | 身份证号码 |
父亲 | ||||
母亲 | ||||
配偶 | ||||
配偶的父亲 | ||||
配偶的母亲 | ||||
配偶的兄弟姐妹 | ||||
子女 | ||||
子女的配偶 | ||||
子女配偶的父亲 | ||||
子女配偶的母亲 | ||||
兄弟姐妹 | ||||
兄弟姐妹的配偶 | ||||
2、本人任职信息 | ||||
任职单位 | 担任职务 | 起始日期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3、个人投资者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 ||||
公司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备注:个人投资者亲属基本信息处需要填写的亲属包括投资者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亲属身份证号码为必填信息,如无相应亲属请在相应的亲属姓名标注“无”;上述行均可自行添加; |
附件6
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汇总表-沪市(个人) | ||||||||
投资者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股东账户号码(上海) | 配售对象编码(协会) | 任职单位名称 | 个人控制或担任董监高公司名称 | 亲属关系 | 亲属姓名 | 亲属身份证号码 |
父亲 | ||||||||
母亲 | ||||||||
配偶 | ||||||||
配偶的父亲 | ||||||||
配偶的母亲 | ||||||||
配偶的兄弟姐妹 | ||||||||
子女 | ||||||||
子女的配偶 | ||||||||
子女配偶的父亲 | ||||||||
子女配偶的母亲 | ||||||||
兄弟姐妹 | ||||||||
兄弟姐妹的配偶 | ||||||||
备注:个人投资者需要填写的亲属包括投资者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亲属身份证号码为必填信息,如无相应亲属请在相应的亲属姓名标注“无”;上述行均可自行添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