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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禁令剑指非法营运 互联网租车解读不一
    2014-08-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见习记者 陈硕

      ⊙见习记者 陈硕

      

      8月12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瞬时将互联网租车平台置于风头浪尖。《通知》着重规定,将严禁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并且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必须将“租赁经营”与“客运经营”相分离,即不能自带驾驶员。

      通知表示,一段时间以来,借助互联网和手机软件预约租车的消息频繁见诸媒体。经核查,其中一些经营者主动与汽车租赁企业洽谈租车事宜,或自行登记注册汽车租赁企业但不按规定备案,同时将各类私家车聚于名下,其目的不是依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而是在没有取得合法营运资质情况下,以提供便利租车服务为名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虽然并未明确点名,但是《通知》中对于“带驾”以及“私家车挂靠”的明令禁止让舆论矛头指向了存在“带驾”和“私家车挂靠”的北京几个互联网租车平台,其中易到用车、Uber平台提供带司机的车辆租赁信息,PP租车、友友租车等平台提供个人对个人的私家车共享信息。

      但是随后,相关公司纷纷对《通知》作出回应,皆称不关己事,与《通知》撇清干系。

      在公开回应中,易到用车方面认为,通知的出台标志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始重视约租车这一创新型服务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但易到用车并没有将自己看作“租赁企业”,而是定位于“提供出行服务的垂直信息平台”,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了用户获得租车及驾驶服务的效率和速度,并要求平台上合作的汽车租赁企业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要求规范经营。

      而P2P租车的代表PP租车称,该企业是P2P汽车共享自驾模式,不属于汽车租赁经营的范畴,且不提供“带驾”。因此区别于提供带驾服务的约租车模式,故此条新规对PP租车所属的P2P租车共享平台并不适用。

      PP租车同时表示,北京市交通委在《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内容解读中,对P2P租车所引领的汽车共享模式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汽车共享相对于自驾车,可以有效解决停车位不足、交通阻塞及二氧化碳和汽车尾气的排放等问题,是值得提倡的绿色交通模式。通过实施‘汽车共享’,汽车租赁与其他出行方式可以有效结合,从而形成满足‘高质量’出行需求的城市交通体系,提高市民出行效率。”

      友友租车回应称,“P2P租车是私家车纯车辆的分享活动,不属于汽车营运”,首先强调了其从事业务的合法性。

      友友租车介绍说,交通干部管理学院相关教授7月曾在北京媒体上指出“私人间的P2P车辆共享,不涉及营运,在物权法调整范围内,界定上属于汽车使用权的转移,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

      根据2004年《道路运输条例》和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私人汽车租赁业务,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出租、使用车辆达成的合意,受《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租赁合同章节的调整。

      其次,对于“通知”中比较敏感的“严禁把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一条,友友租车指出会员间私家车共享是为了解决小区居民的出行难题,“在前期同相关部门领导沟通时曾得到赞同和支持”。

      业内专家指出,这次的《通知》其实是对于互联网约租车平台的一次警告,希望其在发展过程中不要越界去触碰“黑车”红线。还有就是对目前新兴的约租车市场建立一个基本约束,规范行业,净化市场。总体上看,北京市交通委对于新兴商业模式还是持宽容和保护态度。

      那么,既然没有人“认账”,这次《通知》是不是放了空炮呢?

      汽车行业资深评论员张志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通知》出台是有原因的,目前确实有一些租车公司实施带驾租车,而且也有私家车挂靠出租,因此对于出租车公司的影响是存在的。另外,《通知》也是明确了态度,禁止互联网约租车平台与没有经营权的私家车主建立租车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