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合板增加厂库交割制度
2014-08-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朱贤佳 ○编辑 龚维松
⊙记者 朱贤佳 ○编辑 龚维松
大商所20日下发通知,对相关仓单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将自1508合约开始,增加胶合板品种厂库交割制度。
昨日发布的《〈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办法修正案”)要求,胶合板厂库应当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割标准,厂库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不含开具日)的7日内开始发货。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厂库应当将胶合板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货主应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7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7-22日内(均含当日)到厂库提货的,货主应向厂库支付滞纳金。22日后(不含当日)厂库将《提货通知单》按现货提货单处理。
为便利交割企业接货后的现货使用需求,“办法修正案”要求,标准仓单注销后如果货主提出饰面要求,有饰面加工能力的厂库有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饰面胶合板,加工费用由厂库和货主协商确定。“办法修正案”还对出库商品质量争议处置进行了明确。
市场人士认为,在胶合板品种上增加厂库交割制度,既是胶合板期货市场对产业升级引导推动的结果,也是适应和服务胶合板产业格局发展变化的要求。厂库交割制度的实行,将会进一步有效降低交割成本,加快仓单生成速度,并有利于吸引和推动现货企业参与期货市场,进一步提高胶合板品种的运行质量及产业服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