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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公司债券(五年期)
    2014年兑付、兑息公告
    2014-08-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4-038

      债券代码:112008 债券简称:09金街02

      2009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公司债券(五年期)

      2014年兑付、兑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2009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共三年期和五年期两个品种,债券简称分别为“09金街01”和“09金街02”,债券代码分别为112007和112008。09金街01(112007)摘牌日为2012年8月27日,已于2012年8月2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09金街02(112008)的摘牌日为2014年8月25日(于2014年8月2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兑付、兑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8月29日。

      2009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公司债券(五年期)将于2014年9月1日支付本金和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0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09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公司债券(五年期)

      3、债券简称:09金街02

      4、债券代码:112008

      5、发行总额:人民币33.6亿元

      6、债券期限:5年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7%,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9月1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10、付息日:2009年至2014年间每年的9月1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4年9月1日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9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兑息、兑付机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兑付、兑息方案

      (一)本次兑付的本金:本次兑付的本金为本期债券五年期品种发行总额人民币33.6亿元

      (二)本次兑付的利息:按照《2009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五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7%,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7.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5.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1.30元)

      三、本次兑付、兑息摘牌日、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兑付、兑息日

      1、摘牌日:2014年8月25日(于2014年8月2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2、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8月29日

      3、兑付、兑息日为2014年9月1日

      四、本次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8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金街02(112008)持有人。

      五、本次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09金街02(112008)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09金街02(112008)的本金和本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春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11层

      联系人:张晓鹏、吕国强

      电话:010-66573088/66573955

      传真:010-66573956

      邮政编码:100033

      2、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丁宁、翟赢、李晓晨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邮政编码:1000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车军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