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自有资金参与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0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
闲置自有资金参与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人”或“受益人”)于2013年9月25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短期低风险理财,不用于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理财取得的收益可进行再投资,再投资的金额不包含在上述额度以内。公司董事会授予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授权期限自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根据上述决议 ,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与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或“新时代信托”)签订了《信托合同》,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20,000万元参与新时代信托鑫业1163号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截止2014年8月19日,公司已经履行上述信托合同,将人民币20,000万元划转给新时代信托。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名 称: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利民
住 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甲5号信托金融大楼
成立日期:2004年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
经营范围:按照银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主要情况
1、产品名称:新时代信托鑫业1163号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3、信托计划受托人: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信托计划类型:指定用途的单一资金信托。
5、参与信托计划金额:人民币20,000万元
6、信托期限:信托计划成立日至2014年12月29日,本期信托期限自本信托计划宣布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
7、预期年信托收益率:8.5%/年。
8、信托净收益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本期信托净收益分配日为2014年12月29日,具体支付金额计算公式为:本期信托计划成立规模×8.5%×信托计划成立日至2014年12月29日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0。信托本金于本期信托计划到期当日(2014年12月29日)一次性分配。
9、受托人管理佣金
新时代信托管理佣金是指新时代信托管理信托财产收取的固定管理佣金。固定管理佣金于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收取,收取金额为:2亿×0.1%/年×365/360。
10、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1)信托计划资金的用途
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上海初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上海初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2)保障措施
保证人浙江三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委托人出具《担保函》,为借款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出质人陈伟军与委托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上海初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90%股权质押给委托人,为借款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义务、保证、陈述及承诺事项提供抵押担保。
11、信息披露:如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2、资金来源:自有闲置资金。
13、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新时代信托、上海初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三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陈伟军均无关联关系。
14、主要风险提示:
(1)信用风险
本信托计划到期时的还款资金来源为债务人以经营收益到期还本付息,故涉及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2)市场风险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上海初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的市场风险,进而影响信托贷款本息偿还的可能性。
(3)利率风险
如果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市场利率上升,该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4)流动性风险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持续期内不能提前终止。
(5)抵质押物风险
本项目中,浙江三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为上海初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2亿元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自然人陈伟军以其持有上海初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90%股权作质押担保。如果上述担保权因意外事故或债务人、保证人、出质人过错而发生损毁、灭失或其他原因导致担保权的效力或完整性受到损害,海亮股份财产将无法得到充分担保,并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发生《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后,海亮股份将按照该等合同的规定实现担保权。首先就担保权的实现而言,影响质押股份的某些内在风险以及合同约定的处置方式,可能影响海亮股份对担保物行使担保权,也可能影响担保权的行使和执行程序中所实现的资金数额,且实现担保权所回收的资金可能不足以清偿被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其次,《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的实际履行将取决于保证人的履约情况,如果担保人或出质人违反该等合同的约定,有可能给担保权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从而给担保财产造成损失,进而给海亮股份造成损失。此外,处置担保物的收入回收距违约时点有一定滞后性,而担保权的行使和执行程序中的迟延可能会对通过该程序实现的收入数额产生不利影响。
(6)其他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7)资金存放与使用风险。
(8)相关人员操作和道德风险。
(9)风险承担
委托人知悉有关风险,并愿意以信托财产承担有关风险。
三、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控制
(1)公司制订有《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科学选择投资机会,投资额度在授权范围内可动态调整,并对投资流程进行全程监控,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岗位分离操作。投资决策、资金管理、买卖操作岗位分离。
(4)日常对账。公司将对投资资金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并对投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发生投资行为当日分别由财务部登记台帐,定期进行核对。
(5)汇报制度。资金账户管理人员定期向董事长、总经理及分管领导汇报账户资金变动和收益情况,公司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2、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1)投资资金由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内部审计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3)如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运用自有资金2亿元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所需流动资金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通过适度的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五、公告日前12个月公司委托理财情况
本公告日前12个月内,公司未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时代信托鑫业1163号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3、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1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拟筹划重大事项于2014年8月15日停牌并披露了《临时停牌公告》。公司现确认本次停牌筹划的重大事项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因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8月22日开市时起继续停牌。本公司承诺争取停牌时间不超过30个自然日,即最晚将在2014年9月20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或报告书)。
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或报告书)且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的,公司证券最晚将于2014年9月20日恢复交易,公司承诺在证券恢复交易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若在上述停牌期满前向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公司承诺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在上述期限内若公司仍未能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或报告书)的,公司将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并股票复牌, 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股票在停牌期间,将根据相关规定,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二、停牌期间安排
公司自停牌之日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履行必要的报批和审议程序,督促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加快工作,公司预计将在停牌期满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交符合要求的披露文件。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筹划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