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编号:临2014-055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2014年8月22日下午2点开始
网络投票:2014年8月22日9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至15时
2、现场会议地点: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大厦28楼公司第二会议室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何国纯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类别 | 人数 | 持有(代表) 股份(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比例(%)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 3 | 450,739,000 | 54.06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 11 | 411,750 | 0.05 |
合 计 | 14 | 451,150,750 | 54.11 |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以及公司非董事高管等人员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10人。孟杰董事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特此请假;董威独立董事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特此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5人;黎宇监事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特此请假。
(3)公司王权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徐德副总经理,张天灵财务总监,韦韬工会主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2个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加入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其成员单位的议案
对本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持有(代表) 股份数(股) | 赞成股数 (股) | 反对股数 (股) | 弃权股数 (股) | 赞成比例 (%) | 是否 通过 | |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 450,739,000 | 159,306,200 | 0 | 0 | 100.00 | 是 |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结果) | 411,750 | 232,650 | 179,100 | 0 | 56.50 | |
总的投票表决结果 | 451,150,750 | 159,538,850 | 179,100 | 0 | 99.89 |
上述公司关于加入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其成员单位的议案,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公司关联方,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量为291,432,800股)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存放在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存款兑付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的议案
对本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持有(代表) 股份数(股) | 赞成股数 (股) | 反对股数 (股) | 弃权股数 (股) | 赞成比例 (%) | 是否 通过 | |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 450,739,000 | 159,306,200 | 0 | 0 | 100.00 | 是 |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结果) | 411,750 | 232,650 | 179,100 | 0 | 56.50 | |
总的投票表决结果 | 451,150,750 | 159,538,850 | 179,100 | 0 | 99.89 |
上述关于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存放在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存款兑付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的议案,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均属公司关联方,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量为291,432,800股)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入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其成员单位及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存放在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存款兑付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的关联交易公告 》以及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岳秋莎、银黄海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岳秋莎、银黄海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