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4-031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14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2014年8月21日上午9:00在公司8楼证券部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刘宏强董事长、平贵杰董事、王凯董事、刘峰董事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7月10日开市起停牌。停牌期间,相
关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尽职调查等工作,并比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认为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不适合公司现阶段实施。经本次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终止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现金购买资产事项。本公司及控股股东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承诺,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再筹划与公司有关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现金购买资产事项。
目前,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拟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结合停牌期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1日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4-032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8月21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或“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商业”)诉秋林集团、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大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黑民初字第4号】及秋林集团诉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公司”)、博瑞商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黑民初字第5号】。现将上述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判决内容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内容:
1、博瑞商业与秋林集团、秋林大厦继续履行于2008年12月6日分别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
2、秋林集团、秋林大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博瑞商业办理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并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更名至博瑞商业名下;
3、博瑞商业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更名至其名下后的三个月内及六个月内分别向秋林集团支付剩余房款125,581,740.00元,向秋林大厦支付剩余房款76,256,140.00元;
4、秋林集团、秋林大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博瑞商业支付违约金1,826,222.60元和1,505,398.60元;
5、驳回博瑞商业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0,289.50元,由秋林集团负担645,972.50元,秋林大厦负担365,432.41元,博瑞商业负担348,884.59元。保全费5,000.00元秋林集团负担。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内容:
1、秋林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双倍向美达商业返还定金共计200万元;
2、秋林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美达商业返还租金35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驳回秋林集团的诉讼请求;
4、驳回美达商业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679,658.65元由秋林集团负担,反诉费594,300.00元由美达商业负担544,000.00元,由秋林集团负担50,300.00元。
二、公司下一步工作计划
公司接到判决书后,紧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商讨,认为:
1、博瑞商业所举证据称:秋林集团时任董事长与其签订过《房地产买卖协议》,公司经查无此协议存档,并且公司未授权和批准包括时任董事长在内的任何人签订过此协议。该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所附条件为“该协议经秋林集团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所附条件自始未成就,协议一直未生效。
2、秋林集团未收到过涉案房产的任何购房款,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也不具备履行条件。
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存在美达商业、博瑞商业拖欠租金的事实。
基于以上事实,公司不同意上述两份一审判决,将依法于十五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鉴于公司将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尚不能生效。目前,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不会减少公司的资产总额,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收入。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