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商城 公告编号:临2014-020
债券代码:122058 债券简称:10 豫园债
债券代码:122263 债券简称:12 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4年8月1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14年8月21日上午在上海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徐晓亮主持,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到6人,监事会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充分讨论,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及摘要》;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二、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编号:临2014-022)
公司章程的修改以最后经工商部门核定的内容为准。
三、《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编号:临2014-022 )
四、《关于继续对公司短期闲置资金进行综合管理的议案》;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对公司短期闲置资金进行综合管理的公告》编号:临2014-024)
五、《关于选举调整部分公司董事的议案》
吴平先生、俞震敏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以及在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中担任的委员职务;罗培新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以及在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中担任的委员职务。公司董事会对三位董事在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示感谢。罗培新独立董事将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卸任。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人力资源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汪群斌先生、李志强先生、李海歌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李海歌女士为独立董事。
6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汪群斌先生、李志强先生、李海歌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编号:临2014-023)
六、审议《关于聘任郭大勇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经公司总裁提名,聘任郭大勇先生为公司副总裁。(郭大勇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6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七、《关于召开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议案》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尚需递交公司2014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董事会决定召开2014年第三年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6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详见《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公告,编号:临2014-021 )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商城 公告编号:临2014-021
债券代码:122058 债券简称:10 豫园债
债券代码:122263 债券简称:12 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9月10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公司董事会拟召集公司2014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相关事宜拟安排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4年9月10日13:30,预计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14年9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网络投票具体程序见本通知附件一-《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的内容》。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影城(本市新华路160号)五楼多功能厅
(六)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人员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以及转融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3日
(八)会议登记日:2014年9月5日
二、会议审议的议案如下:
(一)《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三)《关于选举调整部分公司董事的议案》
有关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交易所提出的情况作出说明。
以上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五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公司全体2014年 9月3日下午3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二)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社会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出席的须持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与委托人身份证或复印件;
(三)登记地点:东诸安浜路165 弄29 号4 楼(纺发大厦);
(四)登记时间:2014年9月 5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00—4:00
五、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参加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公司地址:上海市方浜中路269号
3.联系电话:(021)23029999转董事会办公室
传 真:(021)23028573
邮 编:200010
4.联系人:邱建敏、周梧栋
5.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不发放礼品(包括有价证券)。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9:30—11:30 和13:00—15:00。投票规则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上交所新股申购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总提案数:5个
二、投票流程
1、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 | 投票简称 | 表决事项数量 | 投票股东 |
738655 | 豫园投票 | 5 | A股股东 |
2、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议案序号 | 内容 | 申报价格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3号 |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项提案 | 99.00 | 1股 | 2股 | 3股 |
(2)分项表决方法: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委托价格 |
1 |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1.00 |
2 |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 2.00 |
3 | 《关于选举调整部分公司董事的议案》 | 3.00 |
3.01 | 汪群斌先生(非独立董事) | 3.01 |
3.02 | 李志强先生(非独立董事) | 3.02 |
3.03 | 李海歌女士(独立董事) | 3.03 |
3、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同意 | 1股 |
反对 | 2股 |
弃权 | 3股 |
4、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3日A股收市后,持有豫园商城(股票代码600655)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提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738655 | 买入 | 99.00元 | 1股 |
2、如某A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738655 | 买入 | 1.00元 | 1股 |
3、如某A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738655 | 买入 | 1.00元 | 2股 |
4、如某A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买卖价格 | 买卖股数 |
738655 | 买入 | 1.00元 | 3股 |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3、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9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
2 |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 |||
3 | 《关于选举调整部分公司董事的议案》 | |||
3.1 | 汪群斌先生(非独立董事) | |||
3.2 | 李志强先生(非独立董事) | |||
3.3 | 李海歌女士(独立董事) |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商城 公告编号:临2014-022
债券代码:122058 债券简称:10 豫园债
债券代码:122263 债券简称:12 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以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4年8月21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晓亮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于8月11日发出。
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以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如下修改:
原文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
第一条 | 为维护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为维护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四十五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通过网络方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执行。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通过网络方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执行。 | |
第五十六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七十九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每一股东所持表决权须统一行使。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一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九十二条 |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决议,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告。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 |
(二)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 |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 |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如下修改:
原文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
第一条 |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修订)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4年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
第五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十五条 |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五)会议召开方式 | |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第十七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二十条 |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通过网络方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执行。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通过网络方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执行。 |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第二十一条 | 公司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三十四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每一股东所持表决权须统一行使。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四十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四十八条 |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上述章程修订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它条款不作更改。
备查资料:
1、修订后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修订后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商城 公告编号:临2014-023
债券代码:122058 债券简称:10 豫园债
债券代码:122263 债券简称:12 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李海歌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3日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海歌,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董事会提名为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海歌
2014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商城 公告编号:临2014-024
债券代码:122058 债券简称:10 豫园债
债券代码:122263 债券简称:12 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对公司短期闲置资金
进行综合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二O一三年八月十一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金额对公司短期资金进行综合管理。授权期限为自该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一年。具体经营管理,由董事会授权总裁班决定和实施。公司短期闲置资金投资的品种仅限于货币基金、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根据上述决议,在上述授权期限内,公司合理安排资金结构、管理闲置资金,在保证资金具有适当的流动性、严格控制各类风险的同时争取较高的收益率,对公司短期闲置资金进行综合管理。
鉴于上次的授权期限到期,为进一步利用短期闲置资金提高收益,在保证资金安全且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前提下,董事会继续授权公司总裁班子以峰值不超过13亿元的金额对短期资金进行综合管理,授权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一年。具体经营管理,由董事会授权总裁班决定和实施。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条款,合理安排资金结构、管理闲置资金,在保证资金具有适当的流动性、严格控制各类风险的同时争取较高的收益率。
一、公司短期闲置资金进行综合管理概述
为了更加合理地安排资金结构、管理闲置资金,在保证资金具有适当的流动性、严格控制各类风险的同时争取较高的收益率,对公司短期闲置资金进行综合管理。公司短期闲置资金投资的品种仅限于货币基金、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资金来源
公司进行综合管理的短期闲置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公司不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购买低风险金融产品。
三、对公司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等各种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适度进行短期资金综合管理,购买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购买仅限于货币基金和银行发行的保本型金融产品,能够充分控制风险,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资金管理水平。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尽管货币基金和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进行短期资金综合管理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班子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资金管理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3)公司财务部、资金管理部必须建立台账对所购买的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购买相同的低风险金融产品。
(5)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管理情况,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低风险金融产品买卖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五、本次事项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对短期闲置资金进行综合管理,购买低风险金融产品的情况
公司对短期闲置资金进行综合管理,购买低风险金融产品始于2013年5月,
自授权日起至2013.12.31 | 2014.1.1-2014.7.31 | |||
累计使用资金(亿元) | 实现收益(万元) | 累计使用资金(亿元) | 实现收益(万元) | |
货币基金(已赎回) | 13.48 | 211.5 | 21.44 | 1471.51 |
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已赎回) | 6.99 | 305.71 | 17.694 | 1171.69 |
小计 | 20.47 | 517.21 | 39.134 | 2643.20 |
货币基金(截止日期仍持有) | 8.79 | 988.97 | 5.5 | 219.13 |
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截止日期仍持有) | 4 | 31.17 | 0 | 0 |
小计 | 12.79 | 1020.14 | 5.5 | 219.13 |
合计 | 33.26 | 1537.35 | 44.634 | 2862.33 |
截止2014年7月31日,公司购买的低风险金融产品项目的金额为5.5亿元,都是货币基金。
六、备查文件
1、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商城 公告编号:临2014-025
债券代码:122058 债券简称:10 豫园债
债券代码:122263 债券简称:12 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4年8月21日在上海召开,会议由监事长范志韵主持,监事会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 《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及摘要》;
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二、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编号:临2014-022)
三、《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编号:临2014-022 )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审核了被提名的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以及被提名聘任为公司副总裁人员的相关资料,认为被提名为董事的候选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要求,被聘任为公司副总裁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提名和聘任程序合法,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同意提名汪群斌先生、李志强先生、李海歌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李海歌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2、同意聘任郭大勇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方华、王鸿祥、罗培新
2014年8月23日
附:汪群斌先生、李志强先生、李海歌女士三位第八届董事候选人简历(按姓氏笔画排序)。
汪群斌,男,44岁,复星国际有限公司(00656 HK)执行董事兼总裁。汪群斌先生是复星集团的创办人之一。自复星集团于1994年11月成立以来,汪先生一直担任该公司董事。汪先生同时担任南京南钢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0285)董事、复地及鼎睿再保险董事长、国药控股及复星医药非执行董事。
汪群斌先生曾任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0827)董事。在加入复星集团前,汪群斌先生曾任复旦大学遗传研究所讲师。汪群斌先生现任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名誉会长、上海湖州商会会长及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等职务。汪群斌先生被哈佛商业评论评为「中国上市公司卓越50人」,并曾获世界经济论坛2009年「全球青年领袖」称号、中国医药「60年60人」、「二零零四年度中国医药十佳职业经理人」、「第四届中国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荣誉。汪群斌先生于1991年从复旦大学取得遗传工程学学士学位。
李志强:1967年生,1990年起执业,一级正高级律师, 十届全国青联委员,上海杰出青年协会理事,国际律师协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外事委员会委员、国际业务委员会委员和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国际服务贸易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及涉外咨询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上海市黄浦区政协常委、经济界别召集人、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上海国际商务法律研究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马来西亚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罗纳阿尔卑斯调解中心调解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特邀研究员,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现担任锦江股份、海诚工程、东方证券独立董事。
李海歌:高级律师,女,1955年7月出生于上海。198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大专)、2001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本科)。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律师党委副书记,上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政治部副主任,上海市法学会秘书长。现为华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副主任,精通公司商事法律事务。
附:公司副总裁郭大勇先生简历
郭大勇,男,1962年出生,硕士。曾任上海市对外供应公司业务总监、运营部经理。2005年3月至2007年1月,任上海爱梦敦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1月至2013年9月担任仁恒置地集团商业地产管理部总监。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任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地产控股总裁助理、副总裁兼商业地产管理部总经理。2013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