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4-53
转债代码: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12日以专人送达或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监事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11人;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飞虎主持会议,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全部议案,形成以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2014年上半年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同意《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同意徐波先生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董事会对徐波先生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兢兢业业的工作以及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意提名鲍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同意《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四、同意《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五、同意《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做如下修改:
1.原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改为“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原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为“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原第四章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如下修改:
1.原第四章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原第四章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改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同意《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承诺事项变更的议案》
一、变更后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
详情请参阅公司2014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登载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49)。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电)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始终支持本公司的业务发展,自2010年承诺做出后,一直坚持积极履行承诺。2010 年12月,国电电力通过公开增发A 股股票收购了中国国电持有的国电浙江北仑第三发电有限公司50%股权、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国电江苏谏壁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国电江苏电力有限公司20%股权。2013年11月,国电电力以自筹资金收购了中国国电持有的国电安徽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上述资产注入是中国国电履行承诺的具体实施步骤。
中国国电明确表示,将继续全力支持国电电力发展,切实履行对国电电力各项承诺,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工作,在支持国电电力做优做强的同时,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的同业竞争问题。
三、履约风险及对策
1.存在承诺因资产不具备相关条件而无法注入上市公司的风险
中国国电承诺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时,拟注入资产的盈利能力应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不存在产权权属不完善或项目投资审批手续存在瑕疵等情况;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国电电力的战略规划,有利于维护国电电力利益,促进国电电力发展,资产注入后,须有利于提高国电电力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尤其国电电力每股收益或净资产收益率须呈增厚趋势。
因此,届时可能存在相关资产因盈利能力达不到要求,审批手续、权属问题等存在瑕疵等原因无法注入上市公司的风险。中国国电将尽最大可能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取得拟注入资产涉及审批、权属等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努力改善经营环境,强化管理,保证符合条件时注入国电电力。
2.存在资产注入方案未获得批准的风险
相关资产注入方案需要获得国电电力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以及监管机构(如有)的批准,因此届时也可能存在相关方案未获批准而导致承诺资产无法注入的风险。中国国电将从全体股东利益出发,优化方案,加强沟通和协调,保证中小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
3.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市场变化等中国国电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风险
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市场变化等中国国电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中国国电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4.除因前述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中国国电将及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有关义务。
综上,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国电将继续坚持整体上市战略,继续将国电电力作为常规发电业务整合平台,切实履行对国电电力各项承诺。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在审阅了《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承诺事项变更的议案》后,认为:本次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变更承诺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能结合实际情况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并且公司董事会关于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同意《关于成立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议案》
九、同意《关于将公司持有的国电安徽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用于取得贷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工商银行北京宣武支行办理三年期、综合利率不超基准利率的并购贷款17亿元。并按照相关规定将持有的国电安徽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质押登记。
十、同意《关于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同意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向参股公司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共计107,786.30万元,其中:52,786.30万元年利率6.198%;55,000.00万元年利率6%,借款期限1年。
十一、同意《关于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同意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全部的股权为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主担保提供反担保。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同意《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决议中第二、五、六、七、十一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通知详见《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临2014-58)。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王瑞祥、李秀华、王晓齐、胡卫平对上述第二项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对第二、七、十一项议案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公司董事陈飞虎、于崇德、张国厚、高嵩、米树华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第七项议案的表决。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3日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4-54
转债代码: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九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12日以专人送达或通讯方式向公司监事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主席郭瑞廷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全部议案,形成以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同意《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同意《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承诺事项变更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变更承诺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规定,能结合实际情况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关联董事作了回避表决,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3日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4-55
转债代码: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8月21日,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七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由于工作安排的原因,徐波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对徐波先生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兢兢业业的工作以及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董事会提名鲍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鲍绛先生简历见附件。
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3日
附件:
鲍绛先生简历
鲍绛先生,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毕业。历任财政部外事司科员、主任科员;香港紫荆杂志社财务经理(副处级);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东方艺术大厦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值班室副处长级秘书、正处长级秘书;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项目投资一处处长;现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副主任。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4-56
转债代码: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七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拟提交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拟做如下修改:
1.原第四章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原第四章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改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3日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4-57
转债代码: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人名称: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名称: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
● 反担保人名称: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为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主担保提供反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公司七届十四次董事会审核通过了《关于英力特集团转让国电中国石化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将所持有的国电中国石化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能化公司>)45%股权转让给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能化公司),按照双方相关协议,原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宁夏能化公司的宁东项目银团贷款提供的担保,将由长城能化公司全部承继。长城能化公司提出由英力特集团以持有的宁夏能化公司全部股权为长城能化公司的主担保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反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七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英力特集团办理相关手续。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厚良
注册资本:1316025.13849万元
经营范围: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品);投资、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D栋二层2115号(集中办公区)。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6月末资产总额1,768,774.55万元、负债总额53.78万元、资产净额1,768,720.77万元、2014年1-6月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007.31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主担保: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为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等银团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的全额担保。
2.反担保: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持有的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为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的主担保提供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英力特集团以持有的宁夏能化公司全部股权为长城能化公司上述的主担保提供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3日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4-58
转债代码: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9月10日
● 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1日
●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10日(星期三)上午9:00,会议预计半天。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本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投资者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10﹞2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1.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4.审议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承诺事项变更的议案;
5. 审议关于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相关内容之披露情况请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截止2014年9月1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会前登记。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异地股东可用邮寄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参加现场会议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二)登记时间
2014年9月2日(星期二)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
如以传真或邮寄方式登记,请于9月2日或该日前送达。
(三)登记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A座1501室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A座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伟中 张海洋
电话:(010) -58685115
传真:(010) -64829902
邮编:100101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者的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3日
附件1: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该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投票流程如下: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上交所新股申购操作。
总提案数:5个
一、 投票流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星期三)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投票程序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一)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 | 投票简称 | 表决事项数量 | 投票股东 |
738795 | 国电投票 | 5项 | A股 |
(二)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议案序号 | 内容 | 申报价格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5号 |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5项提案 | 99.00元 | 1股 | 2股 | 3股 |
2.分项表决方法
序号 | 议案名称 | 对应申报价格 |
1 | 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 1.00 |
2 |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 2.00 |
3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3.00 |
4 | 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承诺事项变更的议案 | 4.00 |
5 | 关于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 5.00 |
(三)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同意 | 1股 |
反对 | 2股 |
弃权 | 3股 |
(四)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 投票举例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1日 A 股收市后,持有公司A股(股票代码600795)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提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投票简称 | 买卖方向 | 委托价格 | 委托股数 |
738795 | 国电投票 | 买入 | 99.00 | 1股 |
(二)如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投票简称 | 买卖方向 | 委托价格 | 委托股数 |
738795 | 国电投票 | 买入 | 1.00 | 1股 |
(三)如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投票简称 | 买卖方向 | 委托价格 | 委托股数 |
738795 | 国电投票 | 买入 | 1.00 | 2股 |
(四)如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投票简称 | 买卖方向 | 委托价格 | 委托股数 |
738795 | 国电投票 | 买入 | 1.00 | 3股 |
三、 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一)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三)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下列指示对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
序号 | 表决内容 | 表决意见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 |||
2 |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 |||
3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
4 | 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承诺事项变更的议案 | |||
5 | 关于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
如欲对议案投同意票,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对议案投反对票,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对议案投弃权票,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如果股东本人对有关议案的表决未作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酌情对上述议案投票表决。
受托人签名: | 受托人签名: |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单位盖章): |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
委托人股东账号: | 委托日期 |
委托人持股数额: | |
(本表的剪报、复印件或者按照以上样式自制均为有效) |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4-59
转债代码:110018 转债简称:国电转债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得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52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30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面值不少于发行面值的50%,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此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公司将根据上述核准文件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尽快实施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