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4-037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上午9:0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4年8月11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朱星河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亲自参会董事7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董事会同意对外报送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2014年8月25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2014年8月25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将对《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其修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照表,详见2014年8月25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任职人数及任职条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提名彭元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投票选举。股东大会对董事的选举方式采取累积投票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彭元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无异议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决定聘任余豪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任期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余豪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余豪先生简历及联系方式,详见2014年8月25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授予3名激励对象12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授予25名激励对象36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权日为2014年8月28日,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8.37元,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04元。
表决结果:赞成 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结合自身发展以及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5 月 28 日发布的证监会公告[2014]19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相关文件,公司将对《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其修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修订<章程修正案>,详见2014年8月25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5、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向公司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6、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彭元先生简历
彭元,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 年2月出生,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江西财经大学副教授,企业管理硕士生导师,拥有优异的企业管理及战略规划能力。历任江西财经大学MBA学院副院长,现任江西财经大学后勤保障处处长。多年来一直坚持在教学第一线,为硕士生、MBA学员开设各类专业课程多门,在省级以上及国家权威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出版专著两本,负责及参加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八项。
彭元先生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4-038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上午10:3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会议。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4年8月11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周建主持,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对公司 201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201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及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获授公司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27名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共计授予的27名激励对象,其中没有监事、独立董事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及直系近亲属,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人员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未参与其他类似的激励计划,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或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依据公司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表决结果:3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证监会公告[2014]19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表决结果:3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4-039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余豪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各项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余豪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1、余豪先生个人简历
余豪,男,中国国籍,1984年0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在读,理财规划师,拥有证券专业二级等级证书及期货从业资格证。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任中信银行南昌分行理财经理,2009年3月至2013年8月任长城证券南昌福州路营业部投资顾问,2013年8月-至今就职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2014年7月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书编号2014-2A-024)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余豪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2、余豪先生联系方式:
证券事务代表 | |
姓 名 | 余 豪 |
电 话 | 0791-88194572 |
传 真 | 0791-88197020 |
邮 箱 | zqtz99@sina.com |
地 址 |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 |
邮政编码 | 330096 |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4-040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独立董事郭华平先生的书面辞呈。郭华平先生已连续六年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不在公司继续任职。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于郭华平先生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郭华平先生仍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郭华平先生在任职期间秉承勤勉尽职的原则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4-042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和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2014年8月28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应额度的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述
1、公司于2013年6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8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3年9月9日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3年9月17日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3年11月8日发布《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3-067)。首次向15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30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与已披露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权益数量相比未发生变化;首次向8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7.5万股(公司董事会在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过程中,激励对象徐志华先生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全部限制性股票数5,000股;激励对象向霆先生因个人原因减少认购,仅认购其全部限制性股票数40,000股中的20,000股,因此,公司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0万股减少到127.5万股,授予对象由83人减少到82人)。
根据《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尚预留股票期权10万份,限制性股票30万股,因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三年行权(或解锁)期间,公司2013年度未达到当年业绩考核目标,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和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对应的数量不再授予(占预留数量的40%);同时因2013年度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 股送3股红股,以资本公积金10股转增7股,根据《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也应做相应调整。综合上述因素,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12万份,限制性股票为36万股。
6、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计划将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出,授权日为2014年8月28日,其中授予3名激励对象1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37,授予25名激励对象3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04。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确认本次获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二、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预留权益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于2014年8月28日将12万份预留股票期权向3名激励对象授出,将3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向25名激励对象授出。
三、本次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股票来源及调整
1、本次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系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2、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作为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3、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公司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已获批准。
4、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董事会决定将12万份预留股票期权和36万份预留限制性股票授出,本次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8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3名激励对象12万份股票期权,授予25名激励对象36万股限制性股票。
(1)本次授出的预留股票期权对象人员名单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1 | 饶 威 |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 | 8 | 0.031% |
2 | 余 豪 | 骨干员工 | 2 | 0.008% |
3 | 刘 阳 | 骨干员工 | 2 | 0.008% |
期权合计 | 12 | 0.046% |
(2)本次授出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对象人员名单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1 | 唐明荣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8.9 | 0.034% |
2 | 饶 威 |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 | 8 | 0.031% |
3 | 张怀厚 | 总经理助理 | 1 | 0.004% |
4 | 史宏宇 | 骨干员工 | 1 | 0.004% |
5 | 张国石 | 骨干员工 | 0.5 | 0.002% |
6 | 吴全花 | 骨干员工 | 1 | 0.004% |
7 | 伍 卓 | 骨干员工 | 0.2 | 0.001% |
8 | 陈 柯 | 骨干员工 | 0.5 | 0.002% |
9 | 温丽君 | 业务骨干 | 1 | 0.004% |
10 | 孟凡春 | 业务骨干 | 1 | 0.004% |
11 | 黄发彬 | 业务骨干 | 1 | 0.004% |
12 | 李 庆 | 业务骨干 | 1 | 0.004% |
13 | 曹永忠 | 业务骨干 | 1 | 0.004% |
14 | 李 振 | 业务骨干 | 1 | 0.004% |
15 | 凌太团 | 技术骨干 | 0.5 | 0.002% |
16 | 孔德誉 | 技术骨干 | 0.5 | 0.002% |
17 | 吴福贵 | 技术骨干 | 2 | 0.008% |
18 | 黄金华 | 技术骨干 | 0.4 | 0.002% |
19 | 李建强 | 技术骨干 | 0.3 | 0.001% |
20 | 彭纪春 | 技术骨干 | 0.2 | 0.001% |
21 | 徐 佳 | 骨干员工 | 0.2 | 0.001% |
22 | 陈淑媛 | 骨干员工 | 0.2 | 0.001% |
23 | 应定律 | 业务骨干 | 0.3 | 0.001% |
24 | 张 伟 | 业务骨干 | 0.3 | 0.001% |
25 | 陶 鹏 | 业务骨干 | 4 | 0.015% |
限制性股票合计 | 36 | 0.137% |
2、授予日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部分的授权日由每次授予前召开的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经核查,本次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2014年8月28日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3、行权价格和授予价格
(1)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8.37元。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时由董事会确定。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本次授予情况摘要披露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8.37元;
本次授予情况摘要披露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7.72元。
根据规定,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8.37元。
(2)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4.04元。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由董事会确定,授予价格依据董事会公告本次授予时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04元。
4、本次预留股票期权行权时间和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时间
(1)预留股票期权行权时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但因本次授予时,已过第一个行权期,并且因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考核目标,因此本次授予时已扣除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对应数量,需对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时间及行权比例做相应调整,调整后按如下表执行: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部分期权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部分期权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2)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时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解锁,但因本次授予时,已过第一个解锁期,并且因第一个解锁期未达到考核目标,因此本次授予时已扣除第一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对应数量,需对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时间及解锁比例做相应调整,调整后按如下表执行: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
第一次解锁 |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由董事会决议确认满足第一次解锁条件的,其中总额40%的部分办理解锁事宜 | 50% |
第二次解锁 |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由董事会决议确认满足第二次解锁条件的,其中总额30%的部分办理解锁事宜 | 50% |
5、本次预留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1)预留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预留授予在行权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因本次授予时,已过第一个行权期,并且因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考核目标,在本次授予时已扣除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对应数量,因此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考核目标按《激励计划》中对应第二个行权期目标进行考核,第二个行权期的考核目标按《激励计划》中对应第三个行权期目标进行考核。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12年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4年净利润较2012年增长率不低于29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 |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12年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5年净利润较2012年增长率不低于40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则融资当年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为计算依据。
“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行权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作废处理。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四档。
考核结果等级分布
分数段 | 90分以上 (含90) | 80~90 (不含90) | 60~80 (不含80) | 60分以下 (不含60) |
等级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股权激励本年度的行权资格,否则,按以下方法处理。
考核结果直接影响考核对象本年度的行权(解锁)。激励对象行权考核办法与员工、中层和高管年度绩效考核办法一致,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为股权激励行权应用依据。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分数60~80(不含80)分,当年行权(解锁)比例为70%,未获准行权(解锁)的30%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分数80分以上(含80分),当年行权(解锁)比例为100%。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员工,公司将按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作废,由公司注销。
授予年度或等待期年度考核不合格,则取消激励对象获授资格。
(2)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因本次授予时,已过第一个解锁期,并且因第一个解锁期未达到考核目标,在本次授予时已扣除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的对应数量,因此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考核目标按《激励计划》中对应第二个解锁期目标进行考核,第二个解锁期的考核目标按《激励计划》中对应第三个解锁期目标进行考核。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锁期 | 以2012年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4年净利润较2012年增长率不低于29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 |
第二个解锁期 | 以2012年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5年净利润较2012年增长率不低于40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股权按照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锁。反之,若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以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个人考核与处理方式同期权的考核与处理方式。
6、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7、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本次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报告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鉴于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8月28日;同时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的股权激励成本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按年进行分摊,将影响今后几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核实意见及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新引进及晋升的中高级人才,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董事会确定本次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预留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4年8月28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为2014年8月28日,并同意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股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获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19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