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14-05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8月25日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2014年8月25日下午14:00在南京市洪武路26号天丰大酒店召开;A股股东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8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具体如下: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6人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375957703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0.28 |
|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36人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30321132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54 |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吴万善董事长主持。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9人,因公务原因,徐祖坚、周易、王树华、孙宏宁、应文禄等五位董事和白维独立董事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7人,杜文毅、张辉等两位监事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姜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副总裁张海波、马昭明、孙含林和公司财务负责人舒本娥、公司合规总监李筠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以下六项议案:
(一)关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普通表决事项方式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本议案。
批准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4年度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审计服务费不超过200万元。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普通表决事项方式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本议案。
本次会议选举王全洲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
待王全洲取得证券监管部门核准的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后,王全洲将接替王世定履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责。
(三)关于改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部分成员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普通表决事项方式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本议案。
本次会议选举孙鲁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
待孙鲁取得证券监管部门核准的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后,孙鲁将接替徐祖坚履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责。
(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特别表决事项方式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本议案。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原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具体情况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采用网络方式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网络系统认证身份并参与投票表决。
现修改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采用网络方式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网络系统认证身份并参与投票表决。
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原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原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修改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批准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修改内容具体表述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办理本次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报批等事宜。
(五)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普通表决事项方式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本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原为: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现修订为: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原为: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修订为: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五条原为: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现修订为: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六)关于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特别表决事项方式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本议案。
1、批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资格,并在获得资格后开展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同时批准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手续;
2、批准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部门批复情况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关于经营范围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公司章程》变更手续及工商变更手续。
3、批准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制定公司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相关制度。
上述事项尚需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复同意。
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 1 | 关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3375931649 | 100% | 21554 | 0% | 4500 | 0% | 是 |
| 2 |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 3375905649 | 100% | 21554 | 0% | 30500 | 0% | 是 |
| 3 | 关于改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部分成员的议案 | 3375436449 | 99.98% | 490754 | 0.01% | 30500 | 0.01% | 是 |
| 4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375905649 | 100% | 21554 | 0% | 30500 | 0% | 是 |
| 5 |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375905649 | 100% | 21554 | 0% | 30500 | 0% | 是 |
| 6 | 关于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375905649 | 100% | 21554 | 0% | 30500 | 0% | 是 |
其中:参加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 1 | 关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538755838 | 100% | 21554 | 0% | 4500 | 0% |
| 2 |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 538729838 | 99.99% | 21554 | 0% | 30500 | 0.01% |
| 3 | 关于改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部分成员的议案 | 538260638 | 99.90% | 490754 | 0.09% | 30500 | 0.01% |
| 4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538729838 | 99.99% | 21554 | 0% | 30500 | 0.01% |
| 5 |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538729838 | 99.99% | 21554 | 0% | 30500 | 0.01% |
| 6 | 关于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538729838 | 99.99% | 21554 | 0% | 30500 | 0.01% |
三、律师见证意见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蒋达芬、张慧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