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4—053
物产中大七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产中大”)七届三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13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23日在杭州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继达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2014年半年度总裁工作报告》;(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3、《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陈继达董事长提名,聘任胡立松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
[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物产中大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61号)核准,公司实施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5,479,45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205,479,452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均为人民币995,995,186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于2014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手续。
根据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物产中大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5、《关于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6、《关于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14年7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71,519.9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 汽车金融服务项目 | 120,000.00 | 68,354.66 |
| 汽车云服务项目一期 | 30,000.00 | 3,165.33 |
| 合 计 | 150,000.00 | 71,519.99 |
公司计划以募集资金71,519.99万元置换上述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字[2014]6143号《关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对公司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事项予以确认。
公司保荐机构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认为:物产中大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71,519.99万元的事项,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核,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无异议。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物产中大关于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4-054
物产中大七届三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产中大”)七届三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13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23日在杭州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5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4年半年度总裁工作报告》;(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关于选举监事会副主席的议案》;(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选举舒文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副主席,任期至本届监事会期满。
简历:舒文云,男,1962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1993年起任职于浙江物产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务部经理、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党委委员,现任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外派监事组一组副组长。
4、《关于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14年7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71,519.9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 汽车金融服务项目 | 120,000.00 | 68,354.66 |
| 汽车云服务项目一期 | 30,000.00 | 3,165.33 |
| 合 计 | =SUM(ABOVE) 150,000.00 | =SUM(ABOVE) 71,519.99 |
公司计划以募集资金71,519.99万元置换上述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字[2014]6143号《关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对公司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事项予以确认。
公司保荐机构一创摩根出具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认为:物产中大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71,519.99万元的事项,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核,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一创摩根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无异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71,519.99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71,519.99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物产中大关于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4—055
物产中大关于聘任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3日召开七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决定聘任胡立松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胡立松先生的简历:男,1965年出生,本科,高级会计师。曾任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现任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胡立松先生于2014年8月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4—056
物产中大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产中大”)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61号)核准,公司实施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5,479,45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205,479,452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均为人民币?995,995,186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于 2014?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手续。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9,051.5734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9,599.5186万元。 |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一条中 公司股份总数为79,051.573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9,051.5734万股,全部为流通股。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股东持股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以及其承诺,存在限售条件。 | 第二十一条中 公司股份总数为 99,599.518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9,599.5186万股,全部为流通股。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股东持股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以及其承诺,存在限售条件。 |
根据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4-057
物产中大关于以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71,519.99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61号《关于核准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产中大”)于2014年7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5,479,452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7.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99,999,999.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34,384,379.4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465,615,620.15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摩根”)于2014年7月30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4年7月30日出具了天健验[2014]149号《验资报告》。
2014年8月23日,物产中大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汽车云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平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一创摩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在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内。
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投入汽车金融服务项目及汽车云服务项目一期,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募集资金投资额 |
| 汽车金融服务项目 | 120,000.00 | 120,000.00 |
| 汽车云服务项目一期 | 30,000.00 | 30,000.00 |
| 合 计 | 150,000.00 | 150,000.00 |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原则上将按上述项目顺序投入,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调整;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以上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14年7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71,519.9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 汽车金融服务项目 | 120,000.00 | 68,354.66 |
| 汽车云服务项目一期 | 30,000.00 | 3,165.33 |
| 合 计 | 150,000.00 | 71,519.99 |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71,519.99万元置换上述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4年8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71,519.99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字[2014]6143号《关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鉴证意见为“物产中大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物产中大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2、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一创摩根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认为:
物产中大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71,519.99万元的事项,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核,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创摩根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无异议。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71,519.99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71,519.99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4、监事会意见
2014年8月23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71,519.99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71,519.99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4-058
物产中大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61号《关于核准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产中大”)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5,479,452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7.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99,999,999.60元,扣除发行费用34,384,379.4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465,615,620.1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摩根”)于2014年7月30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天健验[2014]149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产中大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汽车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平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一创摩根(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物产中大下属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汽车金融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汽车云服务有限公司是汽车云服务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账号为95200155350000916,开户方为物产中大,截至2014年7月30日,该专户余额为900,000,000元。
该专户存储的募集资金分别用于:(1)投入下属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用于汽车金融服务项目;(2)投入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汽车云服务有限公司用于汽车云服务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账号为331066110018170217749,开户方为物产中大,截至2014年7月30日,专户余额为572,999,999.60元。该专户余额中包括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剩余发行费用7,384,379.45元。
除支付发行费用外,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投入下属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用于汽车金融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平海支行,账号为20000024239700000327339,开户方为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物产中大控股子公司),截至2014年8月15日,专户余额为0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金融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账号为331066110018170217901,开户方为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物产中大控股子公司),截至2014年8月15日,专户余额为0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金融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账号为571905885210403,开户方为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物产中大控股子公司),截至2014年8月15日,专户余额为0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金融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账号为95200154800005813,开户方为浙江中大元通汽车云服务有限公司(物产中大全资子公司),截至2014年8月15日,专户余额为0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云服务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其所对应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军辉、戴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