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4-031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8月19日以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2014年8月25日下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原《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
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刊登于2014年8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8 月 27 日
附件: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比表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4-032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
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最高额度为26,000万元。截止报告期末,实际担保额为26,000万元。除此之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没有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独立董事:
张建平 刘学 端小平
2014年 8 月27日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4-033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4年9月15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9 月14 日-2014 年9 月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 年9月15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9月14 日15:00 至2014 年9 月15日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1788号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6、本次会议投票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http://wltp.cninfo.com.cn),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于2014年8月2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2014年8月27日巨潮资讯网。本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于2014年8月2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2014年8月27日巨潮资讯网。
3、《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该议案于2014年7月9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具体详见2014年7月10日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9月11日(星期四)下午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14年9月12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2、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到公司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3、登记地点: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788号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 编:325200
联系电话:0577-65178053
传 真:0577-65537858
联系 人:陈章良 、李亿伦
4、其他事项: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自理。
5、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见本通知附件二《网络投票指引》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5、其他备查文件。
附件一: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网络投票指引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7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以下议题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作具体指示,受托人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赞成、反对或弃权某议案。
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在栏外划“√”或全部空白的,视为弃权;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对应委托价格(元)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2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3 | 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
如股东大会有临时提案,受托人(是/否)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对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2014年 月 日
注:法人股东须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授权委托书需为原件。
附件二:
网络投票指引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362064。
2.投票简称:“华峰投票”。
3.投票时间:2014年9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4.在投票当日,“华峰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具体如下表: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价格 (元) |
100 | 总议案 | 100.00 |
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00 |
2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0 |
3 | 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 3.00 |
注:为便于股东在交易系统中对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统一投票,公司增加一个“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 100,相应的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股东大会需审议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表决意见种类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同意 | 1股 |
反对 | 2股 |
弃权 | 3股 |
(4)注意事项
①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②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③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④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 18:00 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 ),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 月 14 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 2014 年9 月15 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股东获取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为: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如下: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等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 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 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半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1)登录网站(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 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5)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三、网络投票的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如股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重复投票,也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 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3、对于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 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