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25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充分利用公司自有资金,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司决定于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7日利用部分自有周转资金通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方式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本次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的双方均为独立的主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基本说明
本次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自有周转资金,不需要提供履约担保。期限、预计收益(如参考年化收益率)和业务管理费等有关条件,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届时基于公司利益和风险控制的原则而定。
二、产品说明
公司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的方式是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短期定期存款产品,不会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产品。
三、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的额度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将根据暂时闲置资金的情况,拟利用同一时点占用不超过人民币49亿元(下同)自有周转资金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
在49亿元投资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
四、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的说明
本议案根据《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议案不构成关联交易,不需经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如实际进行委托理财额或短期定期存款度超过49亿元,公司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的要求
公司在对2014年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并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现金流的状况,及时进行理财产品购买或赎回,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以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为前提条件。
六、风险管控
针对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将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投资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2.在上述额度内,公司财务部根据银行提供的具体理财产品计划,对其收益性和风险性进行分析,并结合公司资金状况,提出购买理财产品方案,报财务总监。
3.财务总监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性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公司主管财务的执行董事审批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4.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所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日常管理与监控。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5.财务总监每个季度末对所有理财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提出监管报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6.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7.公司将制定相应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的内控制度,通过制度的规范以及流程的管控,有效规避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的相关风险。同时公司将依据中国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产品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七、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对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的风险和收益,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将进行充分的预估和测算,相应的资金使用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和发展的需求,并有利于提高短期周转资金的收益。
八、独立董事对本次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利用周转资金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利用自有周转资金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进行确认并对其进行审慎的审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合理有效的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利用自有周转资金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保本理财产品,不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公司利用自有周转资金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有利于提高公司周转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
所以我们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
俞有光 宋建中 谭国明 齐永兴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4-042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补充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属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签署的协议和发生的交易,相关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和公平合理的条款签署,本公司不会因该等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与控股股东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集团”)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它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方面。
公司在2014年3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及2014年5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公司对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的差异进行确认及对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
为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从事煤化工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拟与中航黎明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签署订购合同,向其订制、采购相关设备,用于煤化工项目的后期开展,预计2014年度交易金额上限为19,500万元;公司与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煤炭采购合同,向其采购煤炭,预计2014年度交易金额上限为18,000万元。公司与中航黎明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具体信息如下:
关联交易类型 | 关联交易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定价原则 | 协议价格 | 13年实际发生额 | 14年预计总金额 |
销售产品、商品 | 中航黎明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 | 销售材料及设备 | 同期市场价格 | 同期市场价格 | - | 19,500万元 |
采购商品 | 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煤炭采购 | 同期市场价格 | 同期市场价格 | - | 18,000万元 |
二、2014年度预计金额补充预计的原因及项目
由于为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从事煤化工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拟与中航黎明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签署订购合同,向其订制、采购相关设备,用于煤化工项目的后期开展;公司与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煤炭采购合同,向其采购煤炭。
(一)中航黎明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中航黎明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系于2006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田宏伟,注册资本为21,830万元,股权结构:中航黎明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1%、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9%、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持股10%;主营范围为煤制油、煤化工大型设备及内件、石化设备、化肥设备、制碱设备、炼油设备、储运设备、机械设备及各种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维修、销售与服务;煤矿机械维修,住所位于准格尔旗大路新区。截至2013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67,827.62万元,净资产为23,383.00万元,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38,513.65万元,净利润为1,228.55万元。由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郝喜柱同时也担任中航黎明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的董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航黎明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关联方,其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购买设备事宜构成关联交易。中航黎明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是目前西部区最大的压力容器及其他超限设备制造企业,年生产能力4万吨,该公司的起重设备、机加工设备、探伤设备、热处理设备、焊接设备等装备能力在全国同行业企业中都是规模最大和技术领先的,先后为神华、潞安等大型煤化工企业生产费相关设备;另外,超限设备较大,运输成本较高,中航黎明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都位于大路园区,运输费用低,能节约部分成本,而且后期安装与维修较为方便。
(二)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
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于2006年4月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海祥?,注册资本为63,817万元,主营范围为煤炭经销,矿山机电设备,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矿用物资,办公用品销售,矿山及能源技术咨询服务,住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旗沙圪堵镇三马路。截至2013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1,139,545.00万元,净资产为403,084.68万元,2014年度截止6月底主营业务收入为93,179.74万元,净利润为2,860.15万元。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泰恒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本公司的关联方,其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采购事宜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与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买煤炭合同的主要原因为该公司的煤炭煤质优良,且该公司所属煤矿距离本公司发运站较近,运输条件便利,该公司在成为关联方之前一直与本公司都有煤炭供销关系。
三、审议程序
1、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调整情况已经公司 2014年 8 月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意见
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拟与中航黎明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签署订购设备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向其订制、采购相关设备,用于煤化工项目的后期开展。中航黎明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具备签署以及履行该等合同的资格和能力,且与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都位于大路园区,运输费用低,能节约部分成本,而且后期安装与维修较为方便。
公司拟与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采购煤炭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该公司的煤炭煤质优良,且该公司所属煤矿距离本公司发运站较近,运输条件便利;该公司在成为关联方之前一直与本公司都有煤炭供销关系。公司决定向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煤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我们认为,该等合同约定的价格是以市场价格作为交易基础,合同的签订,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对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补充预计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4-043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4年8月26日11:00时在公司总调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文山先生主持,应参会监事7人,实际参会监事4人,监事张贵生先生、姬志福先生、王永亮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委托监事韩占春先生、王小东先生、邬曲先生出席并代为表决,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利用周转资金进行短期委托理财或短期定期存款的议案。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补充预计的议案。
以上第三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