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证券代码:002311 公告编号:2014-059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零一四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海大集团”)《公司章程》制定。
2、海大集团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4、本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其股票来源均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5、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512万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为海大集团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海大集团股本总额106,999.738万股的2.35%,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具体如下: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450.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6,999.738万股的1.36%。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061.5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6,999.738万股的0.99%。
6、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5.74元/股,不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11.47元/股的50%。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1.51元/份。行权价格系根据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确定:
(1)本激励计划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11.51元;
(2)本激励计划公布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11.40元。
7、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和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日起48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锁/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锁/行权。
8、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和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相同,主要业绩考核指标为:
以2013年为基准年,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40%、60%、80%;公司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60%、85%、110%;
本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9、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或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或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10、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海大集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备案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激励计划。
13、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4、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
15、本激励计划推出前30日内,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
16、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独立董事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征集委托投票权。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海大集团/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 | 指 |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本草案 | 指 |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
权益工具 | 指 |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总称 |
标的股票 | 指 |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本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根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人员 |
授予日/授权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有效期 | 指 | 从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和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的时间段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锁定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
解锁日 | 指 |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
解锁条件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所获股票解锁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股份的行为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行权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 |
行权条件 | 指 |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激励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备忘录》 | 指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
《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 | 指 |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 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 |
《公司章程》 | 指 | 《海大集团公司章程》 |
《考核办法》 | 指 |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海大集团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办法》、《备忘录》、《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大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一、通过激励计划,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实现员工持股,绑定长期利益;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平衡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速的长远发展;
五、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引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
第二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办法》、《备忘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大集团《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466人。激励对象名单由董事会提出,经监事会核实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一)激励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激励人员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2、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3、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不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员,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如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规定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取消其获授资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或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同时授予,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日起48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权益中,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相同,且个人绩效考核要求也相同。若公司层面解锁/行权期考核结果不达标,则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当期未解锁份额,按照本计划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期权中当期可行权份额。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1、限制性股票来源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海大集团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450.5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6,999.738万股的1.36%。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7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7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1.47元的50%确定,为每股5.74元。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1 | 田丽 | 副总经理 | 37.5 | 2.59% | 0.04% |
2 | 江谢武 | 董事及副总经理 | 37.5 | 2.59% | 0.04% |
3 | 钱雪桥 | 总工程师 | 35 | 2.41% | 0.03% |
4 | 黄志健 | 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 15 | 1.03% | 0.01% |
5 | 杨少林 | 财务总监 | 15 | 1.03% | 0.01%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计5人 | 140 | 9.65% | 0.13% | ||
6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165人 | 1,310.50 | 90.35% | 1.22% | |
合计 | 合计170人 | 1,450.50 | 100% | 1.36% |
注:1、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1、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
2、授予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内;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锁定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进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锁期
锁定期后为解锁期,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解锁。激励对象应当在董事会设定的解锁窗口期内申请解锁。
解锁窗口期是指海大集团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但下列期间不得解锁: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5、禁售期
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股份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锁条件、解锁安排
1、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海大集团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C、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D、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2、解锁条件解锁期内,激励对象申请对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本公司《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经考核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时,才能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其当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权利,其当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2)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D、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4)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分别为2015年度、2016 年度、2017年度。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之一。具体如下:
解锁期 | 财务业绩指标 |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 | 以2013年为基准年,201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 | 以2013年为基准年,201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5%。 |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 | 以2013年为基准年,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0%。 |
本计划中所指的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股权激励的成本应计入公司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解锁条件第(1)条,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解锁条件第(3)条规定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未满足上述解锁条件第(2)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未满足上述解锁条件第(4)条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3、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为考核公司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本公司将营业收入增长率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是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该指标值越高,表明公司处于快速成长期,增长速度越快,公司成长性越好。
净利润增长率是公司经营的最终成果的增长体现。在保证业务规模不断提升的基础上,保证公司获取合理的利润水平是公司进一步发展和对股东回报的重要前提。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了公司实现价值的增长情况,可以综合衡量公司资产营运质量、经营管理能力,该指标值越高,表明公司的盈利增长水平越高,可持续发展能力越强。
以上两个指标相结合的考核体系,既可以考核公司成长性,又可以考核公司的盈利增长能力。公司在设置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时,主要考虑了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战略等因素,从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快速、持续发展,同时具有可行性、可实现性的角度,合理设置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4、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三期申请解锁。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 |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 |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 |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在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未按期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 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 (1+n) / (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 ÷(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 P0 ÷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 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但若按上述计算方法出现P小于本公司股票面值1元时,则P =1元/股。)
(4)配股
P= P0×(P1+P2×n)/[P1× (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数量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将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激励办法》及《备忘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公司将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激励办法》及《备忘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并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如出现需要回购注销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并注销相应股票,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1、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其他海大集团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0×(1+n)
其中:Q 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 Q 0×n
其中:Q 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 Q 0× (1+n)
其中:Q 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配股的比例(即激励对象因限制性股票获配股数与其所持限制性股票的比),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 ÷(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 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派息
P= 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配股
授予日后公司实施配股的,若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经调整的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3、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5、购股资金的利息补偿
若无特殊说明,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激励对象支付对应股份的购股资金及其同期利息,利率按回购时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股票数量和分配
1、股票期权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61.5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6,999.738万股的0.99%。
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拟授予股票期权份数(万份) | 占授予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1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296人) | 1,061.50 | 100.00% | 0.99% | |
合计 | 1,061.50 | 100.00% | 0.99%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行权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1.51元。
2、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根据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11.51元/股);
(2)本激励计划公布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11.40元/股)。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和重大事件时间间隔
1、有效期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48个月,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计算。
2、授权日
期权授权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内;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股票期权授权后至股票期权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12个月,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24个月,第三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36个月。
4、可行权日
自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12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行权。
可行权日必须为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5、禁售期
激励对象因获授股票期权行权获得的公司股份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行权条件和行权安排
1、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D、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2、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根据本公司《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经考核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时,才能全额申请当期股票期权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其当期股票期权的行权权利,其当期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2)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D、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4)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期行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具体如下:
行权期 | 财务业绩指标 |
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13年为基准年,201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13年为基准年,201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5%。 |
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13年为基准年,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0%。 |
本计划中所指的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股权激励的成本应计入公司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行权条件第(1)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行权条件第(3)条规定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未满足上述行权条件第(2)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均由公司注销;未满足上述行权条件第(4)条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6、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为考核公司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本公司将营业收入增长率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是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该指标值越高,表明公司处于快速成长期,增长速度越快,公司成长性越好。
净利润增长率是公司经营的最终成果的增长体现。在保证业务规模不断提升的基础上,保证公司获取合理的利润水平是公司进一步发展和对股东回报的重要前提。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了公司实现价值的增长情况,可以综合衡量公司资产营运质量、经营管理能力,该指标值越高,表明公司的盈利增长水平越高,可持续发展能力越强。
以上两个指标相结合的考核体系,既可以考核公司成长性,又可以考核公司的盈利增长能力。
公司在设置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时,主要考虑了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战略等因素,从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快速、持续发展,同时具有可行性、可实现性的角度,合理设置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7、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三期申请行权。具体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股票期权数量比例 |
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权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在行权期内,若当期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申请行权。未按期申请行权的部分不再行权并由公司注销;若行权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六)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但若按上述计算方法出现P小于本公司股票面值1元时,则P=1元/股。)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将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激励办法》及《备忘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公司将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激励办法》及《备忘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并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会计处理: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锁定期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锁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锁日会计处理: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结转解锁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的,予以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二)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1、授权日会计处理:公司在授权日不对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会计处理: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会计处理: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二、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一次性授予分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股权,其费用应在解锁期内,以对解锁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
2、由于限制性股票具有分期解锁的权利限制特性,因此在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是对限制性股票未来收益的现值进行估算;同时考虑到激励对象需要以授予价格购买限制性股票,因此测算公允价值时还须扣减购股资金的机会成本;综上分析,根据前述BS期权定价模型以及金融工程中的无套利理论和看涨-看跌平价关系式,估算:每份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C-P-X*((1+R)^T-1),其中“C-P”代表了对限制性股票在未来解锁时可获得收益的贴现;X*((1+R)^T-1)代表购股资金的机会成本。
(1)C:授权日价格等于11.51元(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11.51元,最终授权日价格以实际授权日收盘价为准);
(2)P:授予价格(X)按各期的锁定期限(T)及无风险收益率(r)计算出来的现值;
(3)X:授予价格等于5.74元;
(4)e:自然对数的底数。
(5)r:无风险收益率,以同花顺iFinD系统中公布的2014年8月22日中证银行间国债到期收益率作为相应期限的无风险收益率。其中:1年期中证银行间国债到期收益率为3.8121%,2年期中证银行间国债到期收益率为3.9274%,3年期中证银行间国债到期收益率为3.9406%。
(6)T:限制性股票购股资金投资年限,假设激励对象在解锁日所在期间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则各期限制性股票的投资年限分别为1年、2年和3年;
(7)R:资金收益率,取公司的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等于13.49%;
根据上述公式及各假设参数,则测算的结果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 C-P | X*((1+R)^T-1) | 每份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元) |
第一期 | 5.97 | 0.78 | 5.19 |
第二期 | 6.19 | 1.66 | 4.53 |
第三期 | 6.40 | 2.66 | 3.74 |
(下转B3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