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原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年8月2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2014年3月17日收到的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150号),自2014年4月4日起《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其投资目标、理念、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更名为“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
本报告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其中转型前同益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日止,转型后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报告期自2014年4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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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报告期末”为基金转型前最后一日,即2014年4月3日。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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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报告期末”为2014年6月30日。
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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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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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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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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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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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前)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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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未规定业绩比较基准,无需进行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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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未规定业绩比较基准,无需进行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为1999年4月8日至2014年4月3日。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后)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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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构建及再平衡过程: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基准指数的构建考虑了三个原则:
1、公允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比较目前市场上各主要指数的编制特点并考虑本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之后,选定沪深300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中证全债指数。目前沪深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用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基准较为合适。
2、可比性。基金投资业绩受到资产配置比例限制的影响,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根据本基金较为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来确定加权计算的权数,可使业绩比较更具有合理性。
3、再平衡。由于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再平衡来使资产的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基准指数每日按照50%、50%的比例采取再平衡,再用连锁计算的方式得到基准指数的时间序列。
3.2.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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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转型日期为2014年4月4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2、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仍处于建仓期。.
3、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95%; 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6日,是国内最早成立的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公司注册地在深圳,总部设在北京,并在北京、上海、郑州、杭州、成都设有分公司,在香港、北京分别设有子公司。目前,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截至2014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一只封闭式基金、三十四只开放式基金,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组合和专户产品。公司同时兼任境外QFII基金和专户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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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2、“证券从业年限”中“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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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2、“证券从业年限”中“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没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公司公平交易细则》各项规定,在研究、投资授权与决策、交易执行等各个环节,公平对待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包括公募基金、社保组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具体如下:
研究支持,公司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共享公司研究部门研究成果,所有投资组合经理在公司研究平台上拥有同等权限。
投资授权与决策,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组合经理负责制,各投资组合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完成投资组合的管理工作。各投资组合经理遵守投资信息隔离墙制度。
交易执行,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所有投资组合的投资指令均由交易部统一执行委托交易。交易部依照《公司公平交易细则》的规定,场内交易,强制开启恒生交易系统公平交易程序;场外交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流程,保证交易执行的公平性。
投资管理行为的监控与分析评估,公司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依照《公司公平交易细则》的规定,持续、动态监督公司投资管理全过程,并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发现问题,保障公司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均被公平对待。
公司对过去4个季度的同向交易行为进行数量分析,计算溢价率、贡献率、占优比等指标,使用双边90%置信水平对1日、3日、5日的交易片段进行T检验,未发现违反公平交易及利益输送的行为。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中,共发生4次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交易。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4年一季度,市场仍处于震荡下跌趋势中。春节前后,市场在次新股、新能源汽车、移动互联网、民营医院等主题带动下,有一波短暂的反弹,基本是一季度唯一的获利时间窗口。两会以后,随着一系列较差的经济数据公布,信用违约事件出现,人民币贬值,国外新经济股票调整,国内股票市场全面调整,成长股调整幅度较大。
2014年二季度,市场仍处于弱中。4月初,受流动性好于预期及政策影响,市场有波短暂的反弹,但随着新股发行重启,及上市公司业绩公布,市场尤其是创业板相关股票大跌。5月下旬,随着“微刺激”政策连续出台,及新股发行数量的明确,市场开始反弹。
本基金在报告期处于转型阶段,但仍积极参与了市场机会。在前半期积极参与了新能源汽车、电子等板块机会,后半期及时降低了配置型投资及整体仓位。一季度,本基金表现优于指数。自5月中下旬之后,果断加仓,但本着绝对收益的原则,整体仓位并不很高,虽然也受益于市场反弹,但并不充分。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4年6月30日,长盛同益成长回报混合(LOF)份额净值为1.003元,本报告期(2014年4月4日至2014年6月30日)份额净值增长率为0.36%,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1.45%。
截至2014年4月3日,长盛同益封闭份额净值为1.0003元,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日)份额净值增长率为0.96%。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4年,实体经济仍然不景气,不过,政府已经开始“微刺激”,人民币也已经贬值半年,预计经济在下半年会有个小反弹。今年的流动性是好于预期的,尤其是银行间,但利率仍然偏高。上市公司业绩受经济影响,仍然难以超出预期。市场的机会非常大一部分在于估值的变化,主要取决于增量资金及预期。。
以创业板为代表的新经济相关行业,股价的主要驱动因素仍不是业绩,而是故事和并购。这是已经持续了14个月的投资模式,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主动或被迫接受。但是,随着业绩增速和股价表现差距越来越大,其空间越来越有限了。相反,一部分稳定增长的二线蓝筹公司,以汽车、家电、医药、消费品等行业公司为代表,还在实现利润的稳定增长,但受市场风格因素影响,估值不断下降。未来,两种风格的收益差异会大幅缩小。
三季度及下半年,本基金将根据增长和估值因素,参照国内外估值差异,从上述二线蓝筹公司精选个股,在基金规模稳定后,加大配置力度,适度集中。同时,本着绝对收益的决策原则,本基金仓位将参照市场增量资金、及机会状况进行中期调整。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本基金管理人制订了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政策与估值程序,设立基金估值小组,参考行业协会估值意见和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
本基金管理人制订的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政策与估值程序确定了估值目的、估值日、估值对象、估值程序、估值方法以及估值差错处理、暂停估值和特殊情形处理等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估值小组组长)、公司副总经理和督察长(担任估值小组副组长)、权益投资部、风险管理部、研究部、监察稽核部、业务运营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基金估值小组,负责研究、指导并执行基金估值业务。小组成员均具有多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估值运作、行业研究、风险管理或法律合规等领域的专业胜任能力。
基金经理参与估值原则和方法的讨论,但不参与估值原则和方法的最终决策和日常估值的执行。
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还包括本基金托管人和会计师事务所。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估值及净值计算履行复核责任,当存有异议时,托管人有责任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对估值委员会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上述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按约定提供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七条中对基金利润分配原则的约定,本基金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日)未实施利润分配。本基金截至2014年4月3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16,734,154.83元。期末未分配收益为570,623.25元,其中:未分配收益已实现部分为-16,734,154.83元,未分配收益未实现部分为17,304,778.08元。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第十六条中对基金利润分配原则的约定,本基金本报告期(2014年4月4日至2014年6月30日)未实施利润分配。本基金截至2014年6月30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10,580,775.52元。期末未分配收益为7,630,831.13元,其中:未分配收益已实现部分为-10,580,775.52元,未分配收益未实现部分为18,211,606.65元。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对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的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依法对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和披露的本基金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核查,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转型前)
6.1 资产负债表(转型前)
会计主体:同益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4年4月3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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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告截止日2014年4月3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3元,基金份额总额2,000,000,000份。
2、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日止。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同益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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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同益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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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周兵______ ______林培富______ ____龚珉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同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8号文《关于同意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的核准,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并向社会募集设立,基金合同于1999年4月2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0亿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为15年。本基金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字[1999]21号文审核同意,于1999年4月21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只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并未就业绩比较基准作出相关规定。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4年4月3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日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长盛同益封闭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长盛同益封闭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长盛同益封闭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6.4.6 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储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企业及金融机构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储蓄利息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7号文《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未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1.2 债券交易
注:长盛同益封闭于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6.4.8.1.3 债券回购交易
注:长盛同益封闭于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6.4.8.1.4 权证交易
注:长盛同益封闭于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证管费、经手费后的净额列示。债券及权证交易不计佣金。
2、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成立三个月后,如果现金持有比例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现金后的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管理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基金托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长盛同益封闭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费用按市场公开的交易费率计算并支付。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费用按市场公开的交易费率计算并支付。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长盛同益封闭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算。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长盛同益封闭于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6.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注:长盛同益封闭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须作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4.9 期末(2014年4月3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注:长盛同益封闭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长盛同益封闭截至2014年4月3日止持有以上因公布的重大事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被暂时停牌的股票,该类股票将在所公布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后,经交易所批准复牌。
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长盛同益封闭本期末无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长盛同益封闭本期末无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转型后)
6.1 资产负债表(转型后)
会计主体: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截止日: 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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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告截止日2014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003元,基金份额总额1,787,621,340.43份。2、本基金合同于2014年4月4日生效,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4月4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期间。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4年4月4日至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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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4年4月4日至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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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周兵______ ______林培富______ ____龚珉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同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同益”),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8号文《关于同意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的核准,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并向社会募集设立,基金合同于1999年4月2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0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同益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为15年。基金同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字[1999]21号文审核同意,于1999年4月21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基金同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14 年1 月30 日起至2014 年2 月26 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并于2014年3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150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完成,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发布了《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150号)和《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提前终止基金同益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4] 118号)同意,基金同益于2014年4月4日终止上市。自终止上市之日起,基金同益转型为“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长盛同益”或“本基金”),由《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转型完成后,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186 号文核准,长盛同益于2014年6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4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4月4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6.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4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6月30日。
6.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6.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资产分类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分类取决于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
本基金将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系权证投资)于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资产列示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将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和各类应收款项等。
2、金融负债分类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两类。本基金目前持有的金融负债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6.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基金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本基金的其他金融资产和其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每日,本基金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本基金的其他金融资产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括同时结转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本基金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成本计价方法具体如下:
(下转B262版)
2014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