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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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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4-022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8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董事蔡亮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通讯投票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同意:8票,占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投票总数的0%;弃权:0票,占投票总数的0%。

      二、关于审议《公司2014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告编号:临2014-025)。

      同意:8票,占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投票总数的0%;弃权:0票,占投票总数的0%。

      三、关于公司与关联方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签署供货合同(电解铅)的议案

      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锌业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锌业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锌业公司因电解车间改造所需须购买公司产品电解铅,截止2014年6月30日,公司与其发生的交易金额为7,847,435.89元, 2014年预计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为规范公司与其交易行为,公司与锌业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公司向锌业公司销售电解铅的价格,严格按市场价,并参考公司同期向其他与锌业公司相同规模的第三方销售同样产品的价格确定;结算货款以现金或承兑汇票支付。该《供货合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限为三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对此发表了意见,认为上述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意:4票,占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投票总数的0%;弃权:0票,占投票总数的0%。(该事项属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安国、任文艺、张小国、孔祥征回避表决)

      四、关于调整2014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4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24)。

      同意:4票,占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投票总数的0%;弃权:0票,占投票总数的0%。(该事项属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安国、任文艺、张小国、孔祥征回避表决)

      五、关于蔡亮先生辞职的议案

      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收到蔡亮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蔡亮先生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同时辞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蔡亮先生辞职后不再在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

      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指定公司财务总监苗红强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按照规定尽快召开董事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公司对于蔡亮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同意:8票,占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投票总数的0%;弃权:0票,占投票总数的0%。

      六、关于选举赵乐中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选举赵乐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蔡亮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该议案将提交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8票,占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投票总数的0%;弃权:0票,占投票总数的0%。

      七、关于聘任赵乐中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赵乐中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蔡亮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同意:8票,占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投票总数的0%;弃权:0票,占投票总数的0%。

      八、关于聘任苗红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苗红强先生为公司的副总经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时,苗红强先生继续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同意:8票,占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投票总数的0%;弃权:0票,占投票总数的0%。

      九、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4-027)。

      同意:8票,占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投票总数的0%;弃权:0票,占投票总数的0%。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个人简历:

      赵乐中:男,汉族,1960年12月出生,河南济源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助理工程师。1999年12月至今担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10月至今任全资子公司济源豫光炉业开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苗红强:男,汉族,1966年10月出生,河南济源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9年4月至2003年4月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财务负责人;2003年4月至今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4-023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通讯投票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关于审议公司2014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并发表审核意见的议案

      对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4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3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出具本书面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14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同意5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关于审议《公司2014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14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进行了审核,认为:本报告期,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5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关于对公司与关联方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锌业公司因电解车间改造须购买公司产品电解铅,公司拟与其签订《供货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对上述关联交易,监事会认为:

      1、上述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公平合理;

      2、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意5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关于调整2014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关于调整2014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进行了审核,认为: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5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4-024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4年度

      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日常关联交易不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所需,且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较小,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造成影响。

      2014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2014年5月9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情况了审议,相关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由于业务经营需要,公司需对原预计的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13年4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关联方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销售白银的《供货合同》,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在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杨安国、任文艺、张小国、孔祥征均回避表决。2013年5月10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关联方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销售白银的《供货合同》。

      2、2014年8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关联方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销售电解铅的《供货合同》,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在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会杨安国、任文艺、张小国、孔祥征均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以上关联事项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以上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以上关联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调整的日常关联交易履行情况

      (一)2014年上半年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元

      ■

      (二)本次调整2014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基本情况

      单位:元

      ■

      调整原因: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对其电解一车间进行改造,车间原用小阳极板更换为大阳极板,从而需要外购电铅、白银进行极板加工。该车间改造共需电铅780吨、白银5.5吨。上半年度公司与其发生的交易金额为电解铅7,847,435.89元,白银23,003,281.22元,预计全年交易额电解铅1200万元,白银4300万元。

      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住所等

      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文艺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主营业务:锌冶炼及副产品硫酸、海锦镉、锌合金综合利用;稀贵金属综合回收;以及与上述产品相关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业务)。

      住所:济源市莲东村北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与公司属于同一母公司。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的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不存在履约风险。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公司与关联方交易标的物白银、电解铅的价格严格参照上海有色网、上海华通铂银交易所发布的铅价、银价为计价依据,计价标准除严格按市场定价外,还应参考同期同等规模第三方的交易价格。

      2、公司与关联方货款的支付以现金或承兑汇票支付,当月货款当月结清。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生效。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属有色冶炼行业,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属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原料,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定价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原则上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交易事项公平、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上述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金额比例较小,对公司的独立性和财务状况无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报备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与关联方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4、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2014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4-025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4年上半年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将2014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63号文核准,公司向截至股权登记日2010年12月13日(T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豫光金铅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每10股配3股,可配售股份总额为68,480,74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际配售A股66,981,616股,配股价格9.4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5,655,535.8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21,104,353.03元。上述资金于2010年12月22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10]1018号)验资确认。

      2、2014年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单位:人民币元

      ■

      2014年上半年实际使用募集资金723.20万元,2014年上半年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34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62,251.23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40.79万元。

      截至 201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零。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2005年6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均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2010年12月29日,公司、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豫光支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和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按约履行,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履行了相关职责。

      截止201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单元:人民币元)

      ■

      三、2014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1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1年4月1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公司以募集资金7,479.85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4、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14年6月30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无结余。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2011年12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12年1月14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不再用募集资金继续投入二期废旧蓄电池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第一套系统中的合金车间和第二套生产系统的建设,将原用于建设该项目的募集资金13,491.86万元变更为以下项目:

      (1)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增资6711.52万元建设18万吨/年废旧蓄电池综合回收利用工程

      (2)将剩余募集资金6780.34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鉴于公司2010年度配股募集资金项目已实施完毕,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2014年4月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将公司截止2014年3月31日募集资金项目污水综合治理回用工程项目的节余资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共计709.89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将上述结余募集资金及期间利息共计710.57万元全部转出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具体变更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2014年上半年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4-026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蔡亮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8月 25日收到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蔡亮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蔡亮先生向董事会呈请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

      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蔡亮先生辞职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指定公司财务总监苗红强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召开董事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个人简历

      苗红强:男,汉族,1966年10月出生,河南济源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9年4月至2003年4月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财务负责人;2003年4月至今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4-027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9月17日(星期三)上午 9:30

      ●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11日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17日(星期三)上午 9:30

      网络投票时间: 2014年9月17日(星期三)上午 9:30-11:30 下午13:00-15:0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到现场参与现场投票,也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参加股东大会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会议地点: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公司310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选举赵乐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刊登在2014年8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内容。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2014年9月11日下午收盘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票帐户进行登记;法人股东代表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帐户、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传真以到达公司时间、信函以到达地邮戳为准。

      2、登记时间:2014年9月12日、15日、16日(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

      3、登记地点: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董事会秘书处

      五、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联系人:李慧玲

      4、联系电话:0391-6665836

      5、传真:0391-6688986 邮编:459000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格式

      附件2: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9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投资者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投票日期:2014年9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操作。

      总提案数:1个

      一、投票流程

      (一)投票代码

      ■

      (二)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

      2、分项表决方法:

      ■

      (三)表决意见

      ■

      (四)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11日A股收市后,持有豫光金铅A股(股票代码600531)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提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

      (二)如某A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选举赵乐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

      (三)如某A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选举赵乐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

      (四)如某A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选举赵乐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一)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三)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