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年8月2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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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股票型指数基金。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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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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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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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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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方法: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的已实现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相抵未实现部分)。
3.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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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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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图示日期为2013年7月26日至2014年6月30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7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批准,于2011年11月2日成立,总部设在北京。2012年9月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6亿元人民币增加至2.8亿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四家企业共同出资2.8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分别为49%、19.5% 、19.5%和12%。截至2014年6月30日,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管理五只开放式基金——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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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本基金无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制度、流程和系统等方式在各业务环节严格控制交易公平执行。
在投资决策内部控制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统一的投资研究管理平台和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象备选库,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取研究信息、投资建议及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通过岗位设置、制度约束、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对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在交易执行控制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交易部运用交易系统中设置的公平交易功能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严格执行所有指令。对于一级市场申购等场外交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建立和完善了相关分配机制。
在本报告期,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有5只基金产品,分别为1只混合型基金、1只指数基金、2只货币基金和1只债券型基金,不存在非公平交易情况。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制度,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4年上半年,本基金严格遵守基金合同,采取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沪深300的投资策略,其中股票持仓不低于90%,现金类资产不低于5%,以日均跟踪偏离度最小(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尽量小(不超过4%)为管理目标。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报告期,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7.77%,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6.70%;报告期内,本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0.06%,年化跟踪误差为1.38%,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为0.35%,年化跟踪误差为4%的水平。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上半年,数据显示美国经济有企稳迹象,将促进中国出口的回暖,但国内经济依然疲软,市场波动率降到了历史低位,反映市场对经济低迷的预期已经一致。与此同时,差异化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推出反映货币政策的结构化宽松,这也将推动市场流动性的回升。下半年,资金面可能会保持宽松,这将推动市场出现整体性地回升机会,但市场的整体性回升的持久性还有待经济基本面的回升。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严格执行内部估值控制程序,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
公司设立的基金估值委员会为公司基金估值决策机构,由具备丰富专业知识、两年以上基金行业相关领域工作经历、熟悉基金投资品种定价及基金估值法律法规、具备较强专业胜任能力的基金经理、数量研究员、风险管理人员、监察稽核人员及基金清算人员组成。基金清算部根据估值委员会的估值意见进行相关具体的估值调整或处理,并负责与托管行进行估值结果的核对。涉及模型定价的,由数量研究员或风险控制人员向基金清算部提供模型定价的结果,基金清算部业务人员复核后使用。基金经理作为估值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在基金估值定价过程中,充分表达对相关问题及定价方案的意见或建议,参与估值方案提议的制定,但对估值政策和估值方案不具备最终表决权。本基金管理人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的重大利益冲突。
公司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中债收益率曲线和中债估值最终用户服务协议》,并依据其提供的中债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对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固定收益品种进行估值。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国金沪深300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2014年上半年度,中国光大银行在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实施准则、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的规定,依法安全托管了基金的全部资产,对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全面的会计核算和应有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按规定如实、独立地向监管机构提交了本基金运作情况报告,没有发生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了作为基金托管人所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2014年上半年度,中国光大银行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实施准则、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了复核、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该基金在运作中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重要方面由投资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及实际运作情况进行处理。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中国光大银行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复核,报告中相关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是真实、准确的。
§6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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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告截止日2014年6月30日,国金沪深300份额净值人民币0.973元,国金沪深300A份额净值人民币1.032元,国金沪深300B份额净值人民币0.913元;基金份额总额30,211,892.19份,其中国金沪深300份额20,310,170.19份,国金沪深300A份额4,950,861.00份,国金沪深300B份额4,950,861.00份。
2.本期财务报表上年度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3年7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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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合同自2013年7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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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3年7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尹庆军______ ______尹庆军______ ____于晓莲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3]694号文《关于核准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于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19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2013)验字第61004823_A12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26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323,127,755.17份基金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确认为国金沪深3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按1:1的比例确认为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其中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257,031,393.17份国金沪深300份额(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按1:1的比例确认为33,048,181.00份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33,048,181.00份国金沪深300B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的基础份额(简称“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国金沪深300B份额”)。其中,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在募集期通过场内认购的全部国金沪深300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国金沪深300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与基础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国金沪深300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每两份国金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一份。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国金沪深300份额不进行分拆,该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投资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国金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一份。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分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扎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业绩比较基准: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4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6.4.6 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4.7 关联方关系
7.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3年7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债券交易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2.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3年7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债券回购交易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2.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3年7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8.1.2 权证交易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2.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3年7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注:1.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证管费、经手费和由券商承担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后的净额列示。
2.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3.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3年7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8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客户维护费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约定的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中列支,不属于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项目。
3.基金合同自2013年7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合同自2013年7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8.2.3 销售服务费
注:无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1.本基金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期间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2.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3年7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2.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3年7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
2.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3年7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3.本报告期末,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千石创富光大银行鑫瑞1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瑞12号”)持有本基金的份额为1,028.00份,鑫瑞12号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申购规则及申购费率办理申购业务,并已按照法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报告。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的活期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或约定利率计息。
2.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3年7月26日起生效,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6.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6.4.9 期末(2014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流通受限证券。
6.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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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银行间市场正回购抵押债券。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7.2.1 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2014年6月30日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7.2.2 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7.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7.3.1 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3.2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金额”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期间未投资贵金属。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间未投资股指期货。
7.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7.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7.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期间未投资国债期货。
7.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
本期基金投资组合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7.12.2
本期基金投资组合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7.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7.12.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7.12.5.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12.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7.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注:对于分级基金,下属分级份额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级基金份额的合计数。
8.2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国金300A
■
国金300B
■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注:对于分级基金,下属分级份额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8.4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拆分变动份额为本基金三级份额之间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的变动份额。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0.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2007]48号)的有关规定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在比较了多家证券经营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研究水平后,向多家券商租用了基金专用交易席位。
(1) 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标准如下:
① 经营行为规范,在近一年内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
②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③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行证券交易需要;
④ 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及时、全面地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策略、行业、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研究、固定收益研究、数量研究等报告及信息资讯服务;
⑤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合理。
(2)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程序如下:
①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
② 本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
2.本报告期无交易单元变更。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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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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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9日
2014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