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14-066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8月28日下午14:4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8月27日-2014年8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27日15:00 至2014年8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111号公司办公楼11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田永忠 董事(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因公务未出席会议,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董事田永忠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733,881,6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82%。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682,357,9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18%;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51,523,69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4%。
(四)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13名,所持股份51,532,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4%。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了以下提案:
(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
公司四名独立董事王道豪、龙超、杨先明、余怒涛已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4年8月13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表决结果:扣除回避表决股数后,同意51,248,9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
反对242,7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47 %;
弃权41,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2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8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51,248,9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
反对 242,7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47 %;
弃权41,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2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8 %。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
公司四名独立董事王道豪、龙超、杨先明、余怒涛已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4年8月13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表决结果:扣除回避表决股数后,同意51,263,0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
反对11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
弃权154,2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2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51,263,0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
反对11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
弃权154,2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2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3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议案》;
因公司实际业务需要,为更好满足并服务于市场需求和持续提升检测能力及水平,公司拟在营业范围增加分析检测业务的有关内容并修改公司章程对应内容。拟增加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食品添加剂生产;液氧、氧气、氮气、氩气等气体产品的生产、经营(凭许可证经营);医用氧制造;混合气、液氮、液氩、高纯氮、高纯氩、高纯氦的销售;货物与技术进出口;压缩空气生产、经营;分析检测。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710,404,1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80%;反对74,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23,403,1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95,1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3.1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8,055,3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3.82%;
反对74,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
弃权23,403,1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95,1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3.19%。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晓东、李泽春
(三)结论性意见: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