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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66           股票名称:北京城建       编号:2014-40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97号),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或“公司”)2014年8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00,000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7.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9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92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382,080.00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XYZH/2014A801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北京城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北京城建以及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兴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家项目实施主体”)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运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于2014年8月28日分别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3家项目实施主体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北京城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北京上河湾项目、北京平各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北京世华龙樾项目、北京海梓府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家项目实施主体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建投。3家项目实施主体存单不得质押。

      3家项目实施主体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3家项目实施主体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3家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北京城建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3家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3家项目实施主体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度对北京城建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北京城建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晓峰、郭瑛英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3家项目实施主体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3家项目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3家项目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日前)向3家项目实施主体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

      (六)3家项目实施主体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3家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3家项目实施主体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3家项目实施主体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因专户银行上述行为给北京城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九)中信建投发现3家项目实施主体、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北京城建、项目实施主体、专户银行、中信建投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北京城建、项目实施主体、专户银行、中信建投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