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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14-033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通知和资料于2014年8月17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三)本次会议于2014年8月27日在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22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五)本次会议由崔建国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以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公司《2014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 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4、 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公司《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 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更换保荐机构之三方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丰林集团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5)

      6、 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更换保荐机构之募集资金监管四方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丰林集团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5)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7日

      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14-034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会议通知和资料于2014年8月17日以电话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三) 本次会议于2014年8月27日在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22号公司六楼会议室现场召开。

      (四) 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

      (五) 本次会议由宋华先生主持。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半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公允地反映出公司2014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2、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14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8月27日

      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14-035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三方协议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11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聘请的保荐机构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双方共同签署了《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书》(以下简称“保荐协议”)。

      根据公司2014年7月1日发布的《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7),公司保荐机构由恒泰证券变更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后,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签署<更换保荐机构之三方协议>的议案》以及《关于签署<更换保荐机构之募集资金监管四方协议>的议案》,公司与恒泰证券、恒泰长财签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之三方协议》(下称“三方协议”)以及公司、恒泰证券以及恒泰长财与公司尚未注销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之募集资金监管四方协议》(下称“四方协议”)。

      一、《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公司原与恒泰证券签署的《保荐协议》项下的原由恒泰证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由恒泰长财享有和承担,恒泰证券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2. 公司和恒泰长财将按原《保荐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保荐协议》对公司与恒泰长财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公司、恒泰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等5家商业银行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公司、恒泰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等4家商业银行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在内的其他协议已与各家银行协商一致,公司、恒泰证券以及恒泰长财将与公司尚未注销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签署《关于更换保荐机构之募集资金监管四方协议》。

      二、《四方协议》分别为: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下称“中信银行南宁分行”)与恒泰证券、恒泰长财《关于更换保荐机构之募集资金监管四方协议》;公司、广西丰林林业有限公司(下称“丰林林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与恒泰证券(下称“农行南宁邕宁支行”)、恒泰长财《关于更换保荐机构之募集资金监管四方协议》;公司、广西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下称“人造板”)、中信银行南宁分行与恒泰证券、恒泰长财《关于更换保荐机构之募集资金监管四方协议》。

      1、公司、中信银行南宁分行与恒泰证券、恒泰长财《关于更换保荐机构之募集资金监管四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公司、中信银行南宁分行、恒泰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项下的原由恒泰证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由恒泰长财享有和承担,恒泰证券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2) 公司、中信银行南宁分行和恒泰长财将按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对公司、中信银行南宁分行、恒泰长财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公司、丰林林业、农行南宁邕宁支行与恒泰证券、恒泰长财《关于更换保荐机构之募集资金监管四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公司与丰林林业、农行南宁邕宁支行、恒泰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项下的原由恒泰证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由恒泰长财享有和承担,恒泰证券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2) 公司与丰林林业、农行南宁邕宁支行和恒泰长财将按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对公司、丰林林业、农行南宁邕宁支行、恒泰长财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公司与人造板、中信银行南宁分行与恒泰证券、恒泰长财《关于更换保荐机构之募集资金监管四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公司与人造板、中信银行南宁分行、恒泰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项下的原由恒泰证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由恒泰长财享有和承担,恒泰证券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2) 公司与人造板、中信银行南宁分行和恒泰长财将按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与人造板、中信银行南宁分行、恒泰长财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7日